昆自贸管[2020]55号 关于印发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18
摘要:对企业以并购、受让、被许可等方式引进区外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且实现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按照实际发生知识产权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80万元,累计补贴同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昆自贸管[2020]55号         2020-8-18

各委、办、局,驻区机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已经2020年第19次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自贸组办发〔2020〕4号)、《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和人才、科技、知识产权政策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本政策的框架下执行。

  (三)适用范围。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招商引资

  (四)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内资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昆明经开区的,每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的,每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外资企业。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入区贡献扶持

  1.用地类项目

  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用地项目,其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予以奖励。

  2.非用地类项目

  (1)对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6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给予70%扶持;认定为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以上给予80%扶持。

  (2)购买生产经营用房一次性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米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当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六)招商平台扶持

  1.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七)招商中介扶持

  1.引入内资

  对引入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引入外资

  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八)高级人才扶持

  1.第(四)至第(七)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2.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最多10名。

  3.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40%的补助。

  〔以上第(四)至第(八)条政策由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产业提升

  (九)企业扩大投资扶持

  1.社会类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对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0.05亿元以上(含0.05亿元)至0.5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20、10、5、3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2.技改扩能

  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稳存量添增量扶持

  1.升规发展。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提速增量

  (1)规上工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我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科技服务业。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收入小于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3)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全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产业协作奖励

  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区内工业企业整合区外经营部分成立专业产品销售公司,新设公司可享受招商引资非用地类项目扶持政策。(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进出口补贴

  1.加工生产型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未达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贸易型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未达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出口信用补贴。按企业实际发生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外经贸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的费用按50%给予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走出去”配套补助。在海外投资、承包境外工程业务等对外资本、劳务输出的外经企业。依据外经企业争取省、市外经企业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本条政策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企业融资扶持

  1.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日本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降低融资成本

  (1)规模以上企业。对产值年度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小微企业。积极推行“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企业认定奖励

  1.专精特新和小巨人。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民营行业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2.绿色集约。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本条政策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3.星级酒店。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4.争取资金。对争取到国家、省级资金的企业,我区行业部门未予配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本条政策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十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后优惠政策。对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本条政策由税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产业基金扶持。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引导基金领投、跟投和专项子基金机制,重点扶持高端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重点产业和新业态。(本条政策由投资促进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项目用地保障。对入区企业提供“五通一平”用地保障。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项目用地。制造业企业现有厂房可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于融资和引进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条政策由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十八)登记注册便利。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允许入区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招商服务有限公司应为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临时注册地址。(本条政策由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五、其他

  (十九)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十)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地方本级可用财力。奖励类资金和人才、科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持牌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不受此限制。

  (二十一)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二)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二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昆经开党〔2019〕36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昆经开〔2017〕7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昆经开办〔2016〕82号)同时废止。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结合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个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一、鼓励企业入区发展

  (一)企业入区发展

  对符合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予以奖励。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专业园区建设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园区,集中引入产业链上的配套企业,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同时按照高于现有扶持政策原则给予企业“一企一策”优惠。

  二、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三)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对上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0亿、50亿、20亿、10亿元的装备制造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五)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存量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六)首台套技术设备引进

  在技改扩能补助之外,对被评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技术设备的,分别按投资金额的8%和4%给予补助,单台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同时对于进口首台套技术设备按照进口关税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建设企业协作体系

  (七)企业延长产业链

  对企业上年度采购无关联关系区内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八)生产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企业上年度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关联关系区内企业科技服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企业业务模式创新

  鼓励企业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增强制造效能、拓展营销渠道、延伸产品服务和挖潜客户价值,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和平台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

  (十)“互联网+制造”深度融合项目建设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化、互联网、大数据类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包括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系统软硬件及工具软件购置)的10%、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和150万元。

  (十一)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装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构建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产业合作模式,通过建立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技术链、资金链体系,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的,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措施由工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投资促进部门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措施

  为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资源数字化,努力构建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结合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重点支持光电子、通信导航、计算机及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等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及与之配套的数据集成、软件开发、离岸服务外包、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

  一、数字产业化

  (一)企业入区发展

  对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予以奖励。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存量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三)企业规模化发展

  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和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升规发展,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规上数字经济服务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电子信息类工业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50亿、20亿、10亿、5亿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200万、1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对数字经济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5亿、1亿、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四)专业化孵化器建设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围绕数字经济建设专业产业孵化器,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80、50万元奖励;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20、10万元奖励。

  (五)互联网经济发展

  对首次进入电子信息行业、软件行业、互联网行业全国百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对主导起草并制定完成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企业规范化发展

  对上年度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国家网信办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认证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八)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服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数字化

  (九)“互联网+制造”深度融合项目建设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化、互联网、大数据类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包括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系统软硬件及工具软件购置)的10%、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00万元。

  (十)数字工厂认定

  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智能化改造示范企业建设

  鼓励企业通过应用数控化或智能化装备、自动化技术、在线检测技术等,实现生产、质量、检测、物流等关键环节少人化或无人化的技术改造项目。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十二)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装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构建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产业合作模式,通过建立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技术链、资金链体系,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的,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资源数字化

  (十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市政设施加强对企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整合站址资源与通信管道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向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公布公共建筑、绿化用地、社区资源开放清单,免费开放公共建筑和杆塔等资源。

  (十四)降低数字经济设施运行成本

  对符合本政策数字经济产业扶持方向,自用带宽1000M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利用昆明市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区内企业,给予年度使用费用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促进区内行业龙头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数据资源和云平台,根据实际业务量的5%给予行业龙头和基础电信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以上措施由工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投资促进部门、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措施

  为推动生物医药及关联产业加快发展,结合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重点扶持附加值较高的生物技术、仿制药、工业大麻、干细胞、现代中药、绿色食品等产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离岸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

  一、支持产业聚集发展

  (一)企业入区发展

  对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导向,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用地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60%予以奖励。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存量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存量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对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三)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20亿、10亿、5亿、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200万、150万、100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五)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且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六)专业化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围绕生物医药专业产业孵化器,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80、50万元奖励;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物医药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20、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七)创新药研发

  支持企业或研究单位取得临床批件或进行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视新药类别给予调整。

  (八)仿制药认定评价

  支持企业选择临床需求稳定、增长潜力大的仿制药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对通过认定评价并投产上市的每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九)中药及特医食品产业发展

  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医疗器械研发

  对首次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区内成功实现产业化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十一)健康产品开发

  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单品种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个产品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60万元。

  (十二)工业大麻产业发展

  促进工业大麻产业聚集发展,具体政策按照昆明市加快工业大麻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有关条款执行。

  三、支持产业规范发展

  (十三)企业产品认证

  对于首次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等认证,且实现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企业资质认证

  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GCP认证专业学科,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以上措施由工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投资促进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

  为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入区发展和存量企业发展壮大,提升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跨境电商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园区建设、O2O线下体验店、企业品牌代理、跨境物流等。

  一、企业入区发展

  (一)小微企业发展

  对区内注册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主体,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3000票/年的电商业务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企业壮大规模

  对在区内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跨境电商业务单量奖励

  (三)9610/9710/9810业务

  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或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元人民币/单(9610)或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9710/9810)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1210业务

  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且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五)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企业,服务本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出口交易额的1%的资金奖励,每家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园区建设

  对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聚集园区每培育一家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培育中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七)O2O新零售线下体验店建设

  对新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的企业,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经营满1年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八)品牌代理权和经销权

  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九)跨境电商活动

  对跨境电商企业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跨境物流补助

  (十)国内物流费用

  通过陆路运输方式在区内开展业务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补助(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国际物流费用

  对利用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的资金补助(参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测算),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措施由商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航空物流和现代物流发展的措施

  为联动空港口岸加快航空物流高效、有序发展,构建现代化、全球化、智能化物流体系,结合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主要支持货运航空物流产业、航空维修产业、航空培训产业以及现代物流服务、供应链平台服务、冷链服务、多式联运服务等产业发展。

  一、航空物流支持措施

  (一)设立基地航空公司

  对在区内注册纳税且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分公司)的企业,自购飞机按100万元每架予以奖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飞机的,按10万元每架予以奖励。

  (二)新开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

  对新开国际和地区定期货运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飞机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不含30吨)的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1.5万元/飞行小时,30吨以上(含30吨)50吨以下(不含50吨)的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万元/飞行小时,50吨以上(含50吨)的机型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不超过2.5万元/飞行小时。

  (三)定期国际货运航线的常态化运营

  对已开通以昆明为出入境地的国际货运航线,航班正常执行至少满一个运营年度,航线年运营达40班(含)以上的航空公司,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数,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以下的,给予当年出入境货运增量6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程航班平均运行时间8小时(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入境货运增量800元/吨奖励,单条航线年度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联动空港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

  对在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报关且外贸数据留存经开片区的企业,给予往返长水机场货站的跨境运输货物出、入仓操作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国际航空运输方式在区内开展业务的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载量运费给予不高于2元人民币/公斤的国际段航空物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五)航空维修企业认定

  对区内注册维修企业(仅做航线维修的企业除外)首次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六)航空培训相关业务

  对区内的航空模拟机培训企业,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CAR-142训练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航空培训企业新购买单价5000万元以上飞行模拟机的,且实际投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台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现代物流发展支持措施

  (七)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资格评定

  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产业联动发展

  对片区内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承接区内非关联企业单家制造业、商贸业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500万元以上,按物流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协同性强、辐射力广、发展优势大的企业供应链平台,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冷库设施建设改造

  支持现有冷库改造提升,对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等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按不高于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的,给予不高于投资额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十一)企业发展多式联运

  支持企业依托空港、铁路及公路货运站发展多式联运,推动空铁陆一体化运输,对企业利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进行国际联运的,按其货邮量给予300元/吨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措施由商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金融服务发展措施

  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拓展业务,鼓励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以下措施。主要支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内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等持牌类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持牌类银行金融机构

  1.对入驻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对入驻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对入驻区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4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4.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参照租金补助执行。

  (二)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1.对入驻区内持牌类非银行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在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3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2.对入驻区内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其年实际租金的5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地方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

  鼓励内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集发展,对在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注册地一致的,按其年实际租金的10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自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时间开始起算。

  (四)私募股权基金公司

  对在金融发展聚集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与注册地一致的,按其年实际租金的100%补助(按租用面积不高于2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对重点机构的有关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跨境发债支持

  (六)对区内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七)对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区内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三、跨国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

  (八)对跨国公司以区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区内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

  (九)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对获得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的区内企业,给予其获上级专项奖励额50%配套扶持。

  五、金融科技企业设立支持

  (十)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金融行业组织支持

  (十二)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我区登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在我区登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十三)对以融资租赁业务方式融资超过1000万元且期限超过1年的区内企业,按其资金用在区内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区内实际投资实体经济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在区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措施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措施

  为推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重点支持进入《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文化创意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

  一、支持企业聚集发展

  (一)规模以上企业发展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

  (二)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含)且年度综合纳税达到7.2万元以上(含)的,租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连续享受3年。

  (三)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

  3.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园区运营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并支持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壮大。年初由区文创办对园区下达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目标任务,对于按时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园区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于完成当年目标任务2倍以上(含)3倍以下(不含)的园区运营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于完成当年目标任务3倍以上(含)的园区运营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四)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兴办项目

  符合国家规定、城市规划及产业布局,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老旧建筑等,可暂不变更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连续经营一年以上,5年期满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合作开发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五)一流企业发展或开设分支机构

  对新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分支机构)属权威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云南50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鼓励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六)鼓励活跃文化氛围

  有公认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利用自身影响力活跃区内文化创意氛围,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补助。

  (七)展厅展馆建设

  对高水平、高品质,具有显著社会文化影响力的纯艺术类或创意类常设展厅展馆,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八)文化交流活动

  文化创意企业以“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名义举办以文化传播为目的的各类主题展会或文化交流活动,对宣传推广范围较广,对园区文化品牌形象有提升作用的展会策展单位或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国际级(参会单位以国外企业、社团或个人为主)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参会单位以省外企业、社团或个人为主)不超过20万元,省市级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视展会活动品质、规模大小、实际效果适当升档或降级。一年内,同一文化创意企业举办的同一主题系列展会或不同主题多次展会,按整体情况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九)充分利用昆明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鼓励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入出境、入出区监管模式,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的,给予一定担保补助。

  (十)鼓励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十一)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文化出口业务,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补助。

  三、支持文创服务机构业务开展

  (十二)鼓励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文化创意企业和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持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专业文化类交易业务,培育和发展服务文化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经纪等专业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入股、担保融资和有序流转等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创意企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专业团队,优化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流程、信贷定价机制等,降低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和资金成本。

  以上措施由区文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昆经开办〔2016〕18号)同时废止。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人才发展措施

  为推进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高质量发展,集聚各类人才,打造高层次人才高地,制定以下措施。

  一、人才引进

  (一)围绕发展高端制造、数字经济、航空物流、总部经济等重点产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引进的国内外人才分层分类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便利。

  (二)用人单位引进的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便利。

  (三)鼓励区内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弹性使用、软性管理、个性服务。可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经相关部门认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或对当地经济贡献大小享受一定的人才补贴。柔性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时间不超5年。

  (四)刚性引进到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助外,可叠加享受本区人才补贴。刚性引进的各类人才,每月给予4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引进的顶尖和国家级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内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

  (五)鼓励区内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刚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1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引才奖励。

  二、人才培养培育

  (六)区内用人单位培养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每月给予4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

  (七)由管委会组织或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的费用,管委会承担5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不高于物质奖励标准的50%比例进行区级配套奖励。

  (八)对通过出站评价的省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技术创新人才,由区科技部门一次性给予补贴6万元;对通过出站评价的市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对获得其他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类项目(含团队类),按上级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的20%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人才平台载体建设

  (九)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创业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三年免租,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我区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项目启动后根据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给予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应额度的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园区,一次性资金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创业园(众创空间)的园区,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昆明市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昆明市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昆明市农业创业示范园区、昆明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的园区,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一)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匠工作室等平台,在上级财政支持基础上,按照1:1配套支持。

  四、文化创意人才扶持

  (十二)加快海内外中、高端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引进,引进的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享受区高层次人才在落户、住房、教育、医疗、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三)有公认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各行业领军人物、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艺术家、专家学者等在区内登记注册文化创意企业,并利用自身影响力活跃区内文化创意氛围,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经评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

  (十四)鼓励文化创意人才参加相关专业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参赛人员,经审核后按大赛级别、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专业设计人才开展创新活动,对获得产品发明专利且具产业效益的专业设计人员,经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建立健全各类文化创意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引导支持区内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或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

  (十六)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国内外著名培训组织来本区建立文化培训机构,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园区联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文化产业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培育一批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知识的创意人才。

  五、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

  (十七)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提高人才市场化服务集聚度。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在上级下放权限的基础上,允许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区内落户,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秀海外华人组织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给予最高3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合作,对区内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海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的,可以按中介费用7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引才最高可补贴20万元。

  (十八)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在各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国家级500万、省级100万、市级50万的一次性开园补贴。

  六、人才服务环境优化

  (十九)在上级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资格国际互认试点,推动境外人才职业资格和职称互认,鼓励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符合要求的管理、金融、法律、教育、工程、软件、机械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机构备案后在区内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经认定各类人才可以按规定租住人才公寓,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十一)经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申领“人才绿卡”,对持卡人才可分层次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配偶就业问题,非本地户籍学生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引进的顶尖、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其配偶有工作需求的提供工作岗位;对每年累计在昆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二十二)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并在区内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享受“一卡通”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

  (二十三)建立领导联系服务专家制度。每名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联系1—2名专家或优秀人才,通过定期走访、个别谈心、探望慰问、组织体检等多种形式,加大与专家、优秀人才沟通交流力度。

  (二十四)本措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办法》(昆经开党〔2018〕38号)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急需紧缺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昆经开党组〔2018〕50号)同时废止。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壮大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创新引领和支撑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创新能力

  (一)科创项目支持

  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其所获上级专项拨款额30%、20%、10%配套扶持,单个单位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区布局的国家级(省级)科创中心、创新平台及重大项目,实行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二)科技奖励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特、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部)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奖励;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部门其他奖项的,按上级部门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三)研发投入后补助

  对在区内开展科技研发并经核定R&D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度及增量增幅,按产业类别采取事后分档补助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四)技术平台认定

  对成功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及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激发创新活力

  (五)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对其开展工作情况实施考核制,按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上规入库企业和上市企业培育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为一同运营主体的,只可选择一个创新平台参与考核。

  (六)创新创业活动补助

  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规格赛事、论坛、成果交易会等活动予以支持,根据开展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活动总经费30%的补助,每年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对企业参加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予以支持,对在市级以上科技、工信、发改及商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根据组委会奖金总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该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发展创新企业

  (八)高企认定及升规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再次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由规下发展为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进行奖励并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标准按照昆明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标准执行。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对区内入驻,经国家、省、市及经开区认定且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一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第二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实际产生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十)高质量发展生力军认定

  打造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园区产业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生力军,对当年被认定为我区优秀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四、壮大服务主体

  (十一)创新联合体建设和运营

  组建一批专业产业创新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其在重点产业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共性技术突破、产业孵化、产业链培育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支撑我区重点产业发展且纳入专项建设计划的,给予不超过3000平方米连续3年房租减免;对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项平台对区内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年收入达500万元的,按其对区内企业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平台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区内企业使用平台支出费用达5万元的,按年度实际科技服务支付费用的1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单个平台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检验检测企业聚集和能力提升

  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启用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获得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等资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成果转化

  (十三)科技成果转化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高校、科研院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入区持股或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实现备案入库的,分别按照该技术成果转化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的10%、5%、3%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经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四)社会资本投入补助

  鼓励投资机构进入我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按保费金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促进国际竞争

  (十五)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对新认定的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等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认定奖励;建设期满后,经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十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孵化器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认定奖励;建设期满后,经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十七)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活动

  发挥“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科技服务业合作中心”作用,鼓励企业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人才交流,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高规格的面向域外技术转移和科技培训等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总经费最高3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措施由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措施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发明创造能力

  (一)对企业新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二)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补助200元;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补助500元。

  (三)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按一类一标一国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一次性奖励4000元;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按一类一标一国或组织为1件计算,每新注册1件一次性奖励7000元,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60万、30万的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两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5万的奖励。

  (五)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当年新认定且为首次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省级8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发挥平台服务功能

  (七)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创新创业载体入驻企业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20件的,补助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每增加5件,增加1万元补助,每家创新创业载体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八)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其中发明专利的比例不低于70%),按交易总额1%的比例予以补助,每家交易平台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拓宽质押融资方式

  (九)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以实际贷款额银行批准的利率10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被认定为形成坏账的,按照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贷款坏账金额30%,对银行进行风险补偿,每笔坏账贷款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与三家以上银行签订服务合同,并帮助企业成功获得5笔贷款合计5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助。

  四、加强营运转化能力

  (十一)对企业以并购、受让、被许可等方式引进区外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且实现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按照实际发生知识产权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80万元,累计补贴同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对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券商)、知识产权所有人给予奖励支持。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给知识产权所有人带来1000万元以上融资的,每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给予运营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券商)知识产权所有人各20万元奖励。

  五、鼓励开展维权诉讼

  (十三)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并胜诉的,根据终审生效的法律文书,每个案件补助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以上措施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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