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12
摘要: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本公告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替代,予以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决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河北电子专票由河北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河北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河北省代码13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2020年10月13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石家庄市税务局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石家庄市税务局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外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查验平台”)查验电子专票信息;可以通过查验平台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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