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项目涉税处理深度分析

来源:莲税观 作者:阿莲 人气: 时间:2018-07-20
摘要:差额征税项目,犹如散落在营改增政策里的一颗颗珍珠,虽然政策规定纷繁复杂,但是每一项规定都蕴含深意。 哪些差额计税项目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项目的差额扣减部分不得开具专票?扣减部分应如何开票? 哪些项目的差额是在一般计税的销售额里扣

  差额征税项目,犹如散落在营改增政策里的一颗颗珍珠,虽然政策规定纷繁复杂,但是每一项规定都蕴含深意。

  哪些差额计税项目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项目的差额扣减部分不得开具专票?扣减部分应如何开票?

  哪些项目的差额是在一般计税的销售额里扣减?

  哪些项目的差额是在简易计税的销售额里扣减?

  哪些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时就可以差额扣减预缴的计税基础?

  哪些项目预缴时不得扣减待计算应纳税额时才能差额扣减?

  类似的差额计税项目之间处理有哪些异同?

  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归类总结:

  一、关于差额征税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详解差额征税项目计税及开票处理

  (一)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1、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一条第七款第4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析:

  1、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式下可以适用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方式下通过销项减进项的方式消除重复征税。

  2、不论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在收到预收款,计算应预缴增值税时,均以取得的预收款扣减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3、无论是否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均需要计算预缴增值税。

  4、能够扣减的发票是从分包方取得的,为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或者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5、差额计征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地产开发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三款第10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九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分析:

  1、一般计税项目可以使用差额计税,简易计税不适用。

  2、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时,不适用差额扣减,以收到的全部预收款计算应

  预缴的增值税。

  3、可以扣减的项目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

  4、需要建立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

  5、能够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6、差额计征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扣减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拆迁补偿费应取得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3、转让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分析: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并可以差额计税;但自建的不动产不适用差额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时,不得差额计税。

  但是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差额预缴)。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不得差额计税。

  但是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差额预缴)。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并差额计税、并不动产所在地差额预缴。

  但自建的不动产不适用差额计税,并要不动产所在地全额预缴。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可以适用差额计税,不用预缴增值税,直接申报缴纳即可。

  6、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区分不同情况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购买不足2年对外销售的,全额计税;超过2年的差额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地区:购买不足2年对外销售的,全额计税;超过2年的免税。

  7、差额计征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可以扣减的是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作价;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土地使用权转让

  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可以差额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但不得差额计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适用一般计税,并不得差额计税。

  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并可以差额计税,征收率5%。

  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不选择差额计税,征收率3%。

  6、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并不得差额计税,征收率3%。

  7、差额扣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具体凭证要求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

  8、差额计征增值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航空运输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6点: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l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第三条: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分析:

  1、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的其他航空公司的客票或者境外其他航段的机票款不属于本公司收入,应在销售额中扣减。

  2、因为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航空运输企业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航空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开具的是“行程单”,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客运场站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7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

  1、差额计税的原因: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因此通过对客运场站服务中支付的旅客运输服务在销售额中扣减这一方式,实现消除重复征税。

  2、仅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

  3、差额扣减的凭证应为承运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4、差额计征增值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点: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

  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差额计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差额计税并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1、差额计税,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

  1、由于借款利息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通过扣减销售额方式差额计税。

  2、按照每期收到的租赁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向承租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0%。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分析:

  1、其业务实质是提供贷款服务。

  2、按照收到的不含本金的销售额扣减对外支付的利息后差额计税。

  3、差额计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由于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取得专票的纳税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分析:

  1、这种方式下的业务实质是贷款服务。

  2、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

  3、差额计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由于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取得专票的纳税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

  1、由于借款利息和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通过扣减销售额方式差额计税。

  2、按照每期收到的租赁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向承租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0%。

  4、旅游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8项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分析:

  1、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也可以选择全额计税。

  2、选择全额计税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差额计税时,应当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旅游服务购

  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以上费用因大部分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并且最终的负担这些费用的纳税人购进的旅游服务,一般也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只有旅游公司提供的这部分类似经纪代理服务性质,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即使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取得专票的纳税人也未必能抵扣进项税额。

  应按照具体性质判断处理。

  4、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

  1、因自来水适用3%简易计税,因此物业公司转售的自来水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并简易计税。

  2、扣除的依据应为缴纳自来水费发票。

  5、劳务派遣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均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的简易计税,差额简易计税征收率均为5%。

  2、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均也可以全额的一般计税,税率6%。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全额的简易计税,征收率3%。

  4、选择差额计税时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票。其中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与人力资源外包处理区别:

 
  人力资源外包 劳务派遣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差额计税6% 全额计税6%
简易计税 差额计税5% 差额计税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差额计税3% 差额计税5%
-- 全额计税3%
 

  7、人力资源外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

  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性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税率6%;简易计税也可差额计税,征收率5%。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简易计税,征收率3%。

  4、选择差额计税时要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票。其中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与劳务派遣处理区别:

 
  人力资源外包 劳务派遣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差额计税6% 全额计税6%
简易计税 差额计税5% 差额计税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差额计税3% 差额计税5%
-- 全额计税3%
 

  8、安保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9、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代境外单位考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

  1、支付给境外考试费可以扣减销售额。

  2、对外支付的考试费还要按照规定代扣扣缴增值税。

  3、代扣扣缴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4、差额计税并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并支付给境外的考试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11、签证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

  差额征税并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代付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2、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

  差额计税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代付部分开具不征税发票609

  13、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差额征税并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代付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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