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涉税会计处理易错点盘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覃韦英曌 人气: 时间:2021-05-07
摘要: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引发药企财税负责人的关注和热议。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监管局负责检查的药企及其关联企业中,有19家存在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药企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虚构业务进行财务支出造假和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近期,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引发药企财税负责人的关注和热议。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监管局负责检查的药企及其关联企业中,有19家存在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记者梳理的情况来看,这19家药企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虚构业务进行财务支出造假和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

  4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发票管理问题的企业共8家,占42%。有的药企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并列支费用;有的药企接受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有的药企存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

  “这组数据从侧面反映了,药企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的问题,已经较为普遍和严重。”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表示,发票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发票的申领、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各个方面。其中,发票开具和取得,是实务中的风险高发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而且涉嫌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柴成山介绍,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谓“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仅包括发票开具的金额准确,而且包括收款方与销货单位一致,相关经济业务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即“三流一致”。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支出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一定条件,还会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税务干部李洪林近年来多次对药企开展风险管理。他分析,根据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具体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面临罚金处罚外,还可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唐守信说,包括药企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从合同管理、内部业务流程审批、定期业务指标分析等内控制度入手,强化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支出造假

  3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虚构业务事项进行财务造假的企业共6家,占32%。一些药企通过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还有的药企将资金转回到公司员工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

  在唐守信看来,“资金回流”是企业财务支出造假的必然结果。一些药企之所以热衷此类操作,一是为了在形式上满足税收征管方面的合规要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二是套取企业账面资金,在账外使用。唐守信说,虚构业务本身即违反财务、税收相关规定。若以少缴税款为目的,构成偷税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药企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将直接影响其纳税信用。税务干部黎雅说,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不得评为A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信用等级一旦受影响,企业发展将处处受限。”黎雅说。

  李洪林告诉记者,如果药企利用资金回流等方式,将资金转付给医药推广公司代理商,可能还会引发刑事案件,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应以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药企还很有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李洪林说,药企还是应该从采购、生产、销售、资金等各环节着手,规范日常经营及财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谋求稳步发展。

  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53%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账簿设置不规范、后附凭证完整性和真实性欠缺的企业共10家,占比53%。有的药企列支成本费用后,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有的药企所列支成本费用与后附凭证项目不一致。

  李洪林告诉记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应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是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黎雅表示,对这些药企来说,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如果凭证真实性确实出现了问题,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唐守信分析,报销费用后附部分材料不实,在税务上可能构成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报销费用后附材料不实,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

  柴成山建议,每个企业都应当及时建立高效、完整的内控体系。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财务人员应当保存相关的原始附件,作为会计核算的必要资料进行归档。例如对于会议费的核算,不仅应当附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还应留存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议程和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以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坏账核销时,应当附列相关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回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往来余额询证函、坏账核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核销申请及批复或者法院判决书等外部证据。支撑业务的附件越齐全,报销审批流程越规范,越能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2021年05月07日  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2013年11月的报道——

医药卫生行业发票整治取得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卫生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近日基本结束并取得预期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0月底,各地共核查医疗机构6599户,采集1498万份发票信息,查处违法企业1.2万户,涉及非法发票43.7万份,涉及金额150.4亿元,查补收入36.9亿元,移送司法机关291户。

  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自2012年8月开始。各地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分工协作,合力攻坚,整治效果显著。多部门联合行动,充分发挥了综合治理作用。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86人,工商部门查处医药购销不正之风案件114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36人。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户数多,涉及面广,严肃查处了医药卫生行业涉税违法行为,规范了行业发票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在查处违法企业,整治不正之风,打击商业贿赂的同时,规范了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打击震慑作用明显,一些地区出现部分企业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情况。一些地方卫生管理部门以本次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为契机,将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纳入年终财务考核,对促进医院及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些监管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中的违法企业清场处理,让违法企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据介绍,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当前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将该行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以促进医药卫生行业税收管理秩序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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