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息借款纳税风险当重视

来源:税屋 作者:牛鲁鹏 人气: 时间:2022-02-28
摘要:对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时出借方是否应该纳税颇有争议,《税收征管法》规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又有政策补充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金有天然的依赖,作为重要的融资模式之一,房地产企业一直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的情形。其实不仅仅是房地产行业,疫情之下,流动资金充裕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企业都在为资金苦苦挣扎。

  对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时出借方是否应该纳税颇有争议,《税收征管法》规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又有政策补充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但是流转税的政策,却一直在发生着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避免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时代

  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作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曾就企业借款问题有如下交流:

  [网友]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尽管前有肖局长的背书,但在各地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意见并不高度统一。例如在总局网站上曾发布有《厦门市地税稽查局加大对五类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一文,其中一类就是企业借款给关联方未收取利息被惩处。

  厦门市地税稽查局加大对五类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2013年09月16日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厦门市地税稽查局持续加大对五类房地产行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被查企业销售房产销售价格与账载金额不符,账上少记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二是被查企业以假票、与承建本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建安企业开具的发票列支成本,造成成本虚增。三是未实际支付且未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成本费用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列支成本,未予以调整。四是被查企业销售部分房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五是被查企业借款给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未收取利息,未按规定调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13年1至8月,共立案检查房地产企业8户,补滞罚合计5500.19万。其中房地产业三大税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查补1978.81万元。


  二、营改增全面试点后

  2016年5月以后,税务总局认定为企业无偿出借资金,应视同收取利息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19,国家出台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明确了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成员单位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是更多企业并不能达到企业集团的条件,仍然利用了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模式,普遍未缴纳增值税,存在了涉税风险。

  三、未来趋势

  可喜的是,2019年11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视同销售”条款作出改变: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以上表述中,关于视同销售列举了四类情形,其中对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的范围仅提及了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并未涉及服务,因而按《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意思表述: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可能将不再纳入视同销售范围。

  当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一边为疫情下恢复生产焦头烂额、一边为无偿出借资金视同征收增值税而忧心忡忡。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税收政策不能脱离实际、应该更多的服务于经济复苏,因此,如果关联方无偿借款不征收增值税政策能够早日落实,则利国利民。但新规定没有正式发布之前,企业还需要按照当前规定依法纳税。

  关联方无偿借款不征收增值税,希望能够早日落实。


  作者: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牛鲁鹏  微信公众号:九鼎财税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