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1991]333号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10-04
摘要: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各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数量大小可处以按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发[1991]333号       1991-10-04


  一、对由我省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书立时就地当场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如纳税人当场办理贴花完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各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数量大小可处以按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附件: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

1991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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