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期限延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5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放心保)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明确继续对两基金实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3]80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放心保)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明确继续对两基金实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3]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包括: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上述五类收入中,除捐赠所得,其余收入加上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由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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