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3-04
摘要: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90号       2005-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4日


  解析:

  文件的第一条是对虚报亏损的界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我理解为:都依每一年年末申报数为准,一年计算一年的,分别处罚;

  例如:申报亏损150万元,经查,按税收规定确定实际亏损100万元,虚报亏损50万元。属于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第六十四条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申报亏损50万元,经查,按税收规定确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属于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第六十三条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0×33%=9.9万元)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