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用工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认定及风险提醒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1-06-03
摘要:灵活用工平台官网宣称可以减少社保风险、降低工资个税和企业用工成本,使原本不可以抵扣进项的工资成本获得可以抵扣6%的专票(当然这个6%其实是企业额外加价支付给平台的)、解决企业使用个人服务无发票入账的难题。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以及某灵活用工平台的官网,外卖或电商的配送服务商通过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平台服务协议》,要求骑手注册灵活用工平台的app,《平台服务协议》约定配送服务商应向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平台服务费,标准为任务佣金总金额的0.5%,平台服务费将连同每单任务完成时的任务佣金一并从预存款中扣除。

  然后灵活用工平台与骑手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约定骑手委托平台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注册,灵活用工平台与骑手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均明晰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管理,甲方也不向乙方支付工资而是支付承包费用。乙方或乙方合伙承包人与甲方系平等的合作关系,任何情况下不成立劳务、劳动或雇佣关系,乙方及合伙承包人应独立自主完成承揽业务。

  灵活用工平台通过集群注册的方式为骑手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如**县**镇叁陆叁伍伍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骑手,经营场所为**市**县**产业园(集群登记)。上述协议均为通过手机操作APP电子签章的方式签名。

  从裁判文书网的法院判决可以发现,当骑手因配送受伤或伤害到别人时,配送服务商或者否认与骑手有劳动关系,或者辩称与灵活用工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存在平台服务关系,将配送服务外包给了灵活用工平台,骑手是由灵活用工平台派遣至配送服务商担任外卖配送骑手,从事外卖及配送业务,配送服务商是用工方,灵活用工平台是派遣方。

  除了少数案例外,法院认定骑手的工作过程中直接接受配送服务商对其的考勤管理和业务考核等,其提供的劳动是配送服务商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配送服务商按照骑手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骑手与配送服务商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骑手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独立承包经营配送服务。

  灵活用工平台官网宣称可以减少社保风险、降低工资个税和企业用工成本,使原本不可以抵扣进项的工资成本获得可以抵扣6%的专票(当然这个6%其实是企业额外加价支付给平台的)、解决企业使用个人服务无发票入账的难题。

  在灵活用工平台通常模式是,将企业直接用工并发放工资或劳务报酬等方式,转换成用工企业将服务外包给平台,平台外包给个人。


 

  税务处理上,此平台将个人代为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给平台,平台再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沪黄检刑诉〔2021〕290号》揭示了一些风险,2016年10月,时任上海*甲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史某某在负责公司经营期间,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等避税目总裁胡某某约定,以支付3.5%的服务费的方式,通过**公司控制的第三方平台以走账套现等手段,为*甲及其子公司上海*乙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发薪资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起诉书中的第三方平台非文中的灵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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