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9
摘要: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设立登记纳税人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联合登记机构转来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一份,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纳税人、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

  7.改组改制的批文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

  8.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9.《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或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需提供);

  (二)落户登记时需留存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0.《税务登记附表》;

  11.《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12.《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

  1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三)基础信息核实环节 的资料如下:

  14.《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15.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三章 以表代证登记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执业证件,且不能办理设立登记,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以表代证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以表代证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见附件1)和《税务登记附表》各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即时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按照“‘8’+7位顺序号”规则编制以表代证纳税人识别号,并在《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九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于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以表代征登记完毕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二十条 管理科(所)分配完毕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根据《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等登记信息;

  (二)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三)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1日内,将《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纳税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以表代证纳税人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附表》;

  (三)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八)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见附件2)和《税务登记附表》各一式二份,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扣缴义务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扣缴义务人;审核《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规则编制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即时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即时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当于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二十八条 管理科(所)分配完毕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相关内容,采集扣缴义务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等登记信息;

  (二)结合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

  (三)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扣缴义务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完毕后1日内,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二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扣缴义务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附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八)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扣缴义务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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