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3]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6
摘要: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2013]19号         2013-03-26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9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表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3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1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附件1

2013年各设区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 莆田 泉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漳州 宁德 行业单位
增加标准 34 37 37 39 37 36 37 34 详见后表

  
  (注:平潭参照福州标准执行)

2013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

系统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元/人.月)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元/人.月)
铁路 52 53
电力 61 62
邮电 61 63
金融 58 77
民航 62 62
中建 44 /
交通 / 55
有色 / 52
按《条例》参保单位 44 /


  附件2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
计划
(万元)
298889 24352 85665 11500 27287 38250 40061 36356 19661 15758

 
   (注:福州支出计划包含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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