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201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科技(研)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申请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纳入各级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安排中予以重点支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七、提供更加优惠便利的高层次人才居家生活待遇

  安家补助。对经确认且正式到岗落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100万元、境外引进的200万元(人民币,视同省政府奖励,下同),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50万元、境外引进的100万元,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25万元、境外引进的5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中,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进行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省级补助部分予以相应抵扣。

  子女入(转)学。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初中学校就读未满3年,报名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属于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福建省户籍考生,或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有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允许参加我省高考,享受当地考生同等录取政策。A、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教育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相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厦门、福州、平潭加强国际学校建设,提升办学水平。

  医保社保。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医疗待遇规定执行。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动两岸医疗保障方面的对接,落实台胞在闽参保政策和待遇,鼓励在闽台湾人才参加福建社会保险。

  配偶安置。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所在设区市妥善安排,或参考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安排就业的,所在设区市(区)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交通便利。相关设区市(区)或片区应统筹考虑区内高层次人才上下班便利问题。对长期在区内上班、工作生活地相隔较远的高层次人才,要通过汽车购置税补贴等办法给予补助。

  八、完善便利往来和签证(注)居留政策

  实行更加便利的签证手续。来闽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向省外专局申请最长为5年期限的《外国专家证》或按《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的意见》(闽政办〔2009〕66号)的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或居留证件。积极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提供申请签证和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

  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便利。为区内台资企业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提供便利,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居留便利。加快推动台湾车辆在闽便利进出政策的实施,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行驶。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开展探索创新。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外国人进入核备制度,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

  九、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人才服务机制。依托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设人才服务专门机构和常态化的人才服务窗口,归口做好引进人才服务;推动和引导省市留学生联谊会、省新侨人才联谊会、海西虚拟研究院等组织开展服务。各片区要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全程提供企业注册、创业辅导、政策培训、经费支持、项目融资等服务。做好人才服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各类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片区引入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和猎头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福州市和厦门市加快中国国际人才市场海西福州分市场和厦门市分市场、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国家软件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福州基地和厦门基地建设。定期组团参加或主承办国际性人才交流合作大会。加快海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在平潭建立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引进台湾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全面落实对台湾居民开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赋予平潭制定相应从业规范和标准的权限,在框架协议下,允许台湾建筑、规划、金融、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在批准范围内在区内开展业务。在区内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任职的台湾人才,允许对其台湾学历、任职资历、技能等级等方面视同大陆同等水平予以采认。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上海恒恪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D区599室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8096号 沪ICP备19018763号

  • 《税屋》服务号

  • 订阅号(未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