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发[2004]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8
摘要:国家农发办扶持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和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所投入的中央财政无偿资金形成大量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农发国有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发[2004]29号      2004-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财务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发办扶持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和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所投入的中央财政无偿资金形成大量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农发国有资产)。为确保已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切实发挥效益,避免随意处置农发国有资产等问题,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1999年以来,国家农发办扶持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和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所投入的中央财政无偿资金形成大量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农发国有资产)。为确保已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切实发挥效益,避免随意处置农发国有资产等问题,必须加强项目运行监管和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14号),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已建成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运行监管

  充分发挥已建成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科技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是项目建设的根本目标。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克服“重申报、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的倾向,把发挥已建成科技示范项目的作用放在比建设更为重要的位置。要重视项目运行的监管,如发现已建成项目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乃至运行停滞、工程设施闲置,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及项目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凡经营机制不活的,要转变机制;项目经营单位经营不力的,要更换经营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的,要更换技术依托单位;经营方向与市场脱节的,要及时转变经营方向。工程设施确实不能发挥效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形式,及时进行产权转让,盘活资产。正在建设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要引以为戒。

  二、加强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管理范围

  纳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围的资产限于经营性农发国有资产,即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特征的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养殖场所建设和养殖设备购置、加工场所建设及加工设备购置、组培中心、工厂化育苗、苗圃、购置仪器设备、排灌站、机电井、购置农业机械等。

  根据各个项目中央财政无偿投资中投入上述范围的份额确定该项目农发国有资产的额度。

  对具有公益性特征,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灌排渠道、节水设施、桥涵闸、机耕路、防护林等,原则上比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非经营性资产及未能形成资产的补助性投入,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示范费、技术推广费、技术培训费、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等,不纳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畴。

  (二)管理原则

  对于纳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范围的资产,不实行投资参股的方式,国家也不参与资产经营收益分配,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遵循“可以无偿使用,但不可无偿转让,不能作为个人或企业的股份”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农发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的,农发国有资产暂由农发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农发办事机构未设在财政的,农发国有资产暂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财政部门管理力量不够的,农发办事机构指定专人协助(以下简称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条件成熟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不再新成立农发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管理机构。

  2、在农发国有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之前,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农发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各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国家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政策法规;汇总全国农发国有资产登记、变动、注销情况;不定期抽查农发国有资产运行情况;对省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保留复决权;提出上缴中央财政的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分配方案等。

  省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界定农发国有资产;汇总上报全省农发国有资产登记、变动、注销情况和农发国有资产认定书;农发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收缴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监督检查全省农发国有资产运行情况等。市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上述工作。

  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配合上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农发国有资产;负责农发国有资产登记、评估、编制资产认定书等基础管理;审核上报农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收缴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监管农发国有资产运行情况。

  3、农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工程管护和维修,延长工程使用年限,管好用好农发国有资产,确保农发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提高农发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资产界定

  对已竣工并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由省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及确定的经营性农发国有资产的范围,组织力量逐个、据实界定农发国有资产的额度,并确定农发国有资产具体体现在哪些工程设施和设备上。

  (五)资产登记

  1、农发国有资产使用登记。按农发国有资产界定的范围由项目经营单位逐一填写农发国有资产登记表,并填写有项目经营单位签字的农发国有资产认定书。农发国有资产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农发国有资产认定书格式见附件。

  2、农发国有资产变动登记。农发国有资产发生出售、转让、拍卖等情形,按农发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进行变动登记,填写资产变动登记表。农发国有资产变动登记表格式见附表2。

  3、农发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农发国有资产被处置、全部毁损、达到使用年限、所占土地被征用等,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填写资产注销登记表。其中设施类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5年,设备类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农发国有资产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

  农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发生解散、依法撤销、破产等行为,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农发国有资产,另行处置。

  (六)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的事由。农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农发国有资产拍卖、转让、出售、抵押、担保,经营单位被兼并、出售、破产,其他应评估事由。

  2、农发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中介机构(须有国家或者省级政府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评估程序、方法等由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农发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农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向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评估理由和相关资料;评估中介机构接受蚕托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中介机构资质、评估程序、方法等进行确认。

  (七)资产处置

  1、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资产的转让、出售、拍卖等。

  2、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农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向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县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省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批,并报国家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省级农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后,在1个月内下达复核意见。如在2个月内未下达复核意见,视为同意该方案。

  3、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处置。农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中央财政。

  农发国有资产所占土地被征作它用,土地征用方应对农发国有资产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上缴中央财政。

  经营单位发生对外租赁、承包等经营行为,属农发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科技推广服务功能的配套完善及现有的设施和设备的维护。

  (八)几项具体要求

  1、对已通过省级验收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做好农发国有资产的界定和登记工作,并将一应材料于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对正在建设中的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在项目竣工并通过省级验收后半年内履行有关程序。

  2、各省(区、市)要客观真实界定农发国有资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要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地方财政无偿投资形成的农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农发国有资产认定书

  附表1:农发国有资产登记表

  附表2:农发国有资产变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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