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发[2021]1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3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瑞丽“3·29”“7·04”、陇川“7·14”疫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帮助困难群众、个体经营户、企业等群体渡过难关,加快经济恢复和稳定就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德政发〔2021〕14号        2021-09-0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已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瑞丽“3·29”“7·04”、陇川“7·14”疫情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帮助困难群众、个体经营户、企业等群体渡过难关,加快经济恢复和稳定就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金融财政扶持政策

  (一)继续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安排等政策,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因疫情产生的罚息、复利予以免收,全力帮助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牵头单位: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德宏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对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线下)一年期利率下调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再适当下调。(牵头单位:德宏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型银行分支机构)

  (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牵头单位: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各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客户,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费。(牵头单位:德宏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各保险公司)

  (五)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作硬性要求,担保费率按0.5%收取,减免费率由州级财政承担补贴。(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六)对承租州级国有资产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1年4至12月房租,各县市参照执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用房业主减免承租人租金,缓解疫情造成承租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困难,为全员抗疫共同做出贡献。(牵头单位:州财政局,配合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企业复工复产扶持政策

  (七)州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注册地在州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拟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新招录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牵头单位:州工信科技局;配合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对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等重要物资,实行预约通关,优先安排检测,第一时间验放。(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内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先证后查、行政许可延期办结、企业异常名录审慎监管、企业技术服务性减免收费。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有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已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城市供排水价格统一在现行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已征得有关企业同意,天然气(不含LNG)终端销售价格统一在现行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民生保障扶持政策

  (十二)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整户家庭成员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全部纳入低保或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除死亡人员和考取公职人员外,全州低保对象2021年12月底前只进不出,做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州民政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超过全州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有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打破救助对象户口、城乡界限,做到有难必救。(牵头单位:州民政局;配合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对因疫情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安置期限为6个月以内。(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对今年州内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研究生和本科4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中专2000元/人。所需资金州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州残联;配合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八)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村寨管控,导致生产者无法收获已成熟农产品的,由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有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帮助完成釆收(不能用机械采收的除外),并送至群众家中,产生的费用由属地县市政府和农户各承担50%;导致农产品滞销的,价格在取得生产者认可后,由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纳入疫情期间物资统一配送体系解决。(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和各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四、市场流通扶持政策

  (十九)对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累计1360余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项目,给予累计2439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发放餐饮、农贸商超、日用品线上消费券300万元。将外卖骑手、快递人员等纳入重点保供人员管理,给予核酸检测等抗疫累计补助100万元。给予重点保供物流企业累计补贴100万元。(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对外贸百强企业、应急保供超市、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因调运货物入州所产生的代驾费用、消杀费用,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对跨境物流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7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条款中无明确时限规定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级政策变化,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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