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2]2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03
摘要:从2002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后,原旧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和手写版)仍可继续使用。旧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和手写版)何时停止使用,市局将另行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279号             2002-04-03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凡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出口商品(产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刷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含新、旧版发票);同时,上述企业原已订购的各种规格的《出口发票》(包括电脑版和手写版)一律停止使用。各单位务必及时做好对原订购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

  二、[条款废止](略)

  三、从2002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后,原旧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和手写版)仍可继续使用。旧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和手写版)何时停止使用,市局将另行通知。

  四、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每本为25份。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拆本使用新版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但使用时必须按发票号码的顺序以计算机填开。整本发票使用完毕后,应半每份发票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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