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16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税务系统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税务系统全局性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各领域中。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二、工作平台

  (三)省、市税务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双随机工作平台开展税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做好省监管工作平台与金税三期系统双随机工作平台的对接,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联共享。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

  (六)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监管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一单两库”建设

  (七)省局编制形成全省税务系统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省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八)省、市税务局在收集各类税务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局设置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等内容,并指导各地市名录库建设。各级按照“谁建立、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九)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十)省局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省、市税务局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一)省、市税务部门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局备案。

  (十二)省、市税务部门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要求。

  (十四)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五、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

  (十五)上级部门可以委派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十六)各级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十七)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十八)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抽查系统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十九)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系统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十)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十一)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二)检查组长按照清单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实地检查、调账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十四)对于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头分析。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企业情况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二十五)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二十六)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七)检查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系统“掌上执法”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参照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

  七、监督考评

  (二十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二十九)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十)各级税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三十一)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

  (三十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三十五)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十六)各市税务局局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三十七)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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