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操作指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28
摘要:“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以下统称为载体)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作为信息采集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供材料,经认定及公示后,入驻的澳资企业方可享受本办法。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操作指南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扶持办法》,为澳资企业评定、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适用本操作指南。

  澳资企业应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澳资企业中澳门居民或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以下简称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认定,需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一)澳门居民持股比例合计在25%以上;

  (二)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合计在25%以上;

  (三)澳资企业的投资人中既包括澳门居民也包括澳门法人的,则二者合计持股比例在25%以上;

  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情况。

  适用《扶持办法》的澳资企业应进驻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后的“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且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有实际经营地址和常驻办公人员。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扶持办法》,受理申请、评审并给予奖励等事项,申报主体应当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条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信息采集

  (一)基本要求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以下统称为载体)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作为信息采集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供材料,经认定及公示后,入驻的澳资企业方可享受本办法。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为开发主体自持或已出售的物业拟申请《扶持办法》覆盖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申请、统一管理。

  载体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统一收集澳资企业的申请资料,经初步审定后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资料。

  (二)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申报材料

  1、载体认定申请表(原件);

  2、载体运营委托书(原件)及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是否由委托管理单位与澳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

  6、拟出租的物业面积及租金标准;

  7、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五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材料

  (一)租金定价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的租金进行评估,作为租金补贴的参考价。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以实际租金为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进行补贴,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二)申报材料

  1、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个税缴纳记录;

  6、租赁合同(含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租金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可以对企业实际办公人数进行核实,以核实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补贴发放。

  (三)租期说明

  《扶持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包括澳资企业在《扶持办法》实施前已在合作区租赁办公用房、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

  第六条 商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材料

  (一)租金定价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合作区内商业用房的租金进行评估,作为租金补贴的参考价。若评估价高于实际租赁价格的,以实际租金为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补贴;免租期内不进行补贴,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

  (二)申报材料

  1、商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个税缴纳记录;

  6、租赁合同(含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租金转账凭证、租金发票;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三)租期说明

  《扶持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包括澳资企业在《扶持办法》实施前已在合作区租赁办公用房、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期。

  第七条 商业用房装修补贴申请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租赁合同(含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租金转账凭证、租金发票。如自有店铺,提供物业产权证明;

  6、装修合同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二)特别说明

  1、装修补贴所涉及的装修工程为装修硬装工程,包括墙面工程、地面工程、顶面工程、木作工程、油漆工程、消防工程以及强弱电工程七个大项,不含装修软装及装修设计。

  2、原则上同一商业用房,三年内不可更换主体重新申请装修补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并通过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审核。

  3、澳资企业租赁商业用房或购置商业用房自营门店,都可申请装修补贴。

  4、已享受过横琴新区装修补贴的商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装修补贴。

  5、商业用房装修补贴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补贴金额的50%。在装修竣工验收且门店正式运营后,根据企业的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拨付第一笔装修补贴;第二年在门店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拨付第二笔装修补贴。

  第八条 品牌落地奖励申请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投资者为入选“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或入选“商汇馆”“米其林指南”或“黑珍珠餐厅指南”的澳门企业及其出资证明;

  6、澳门居民、澳门法人与其它地区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合作的,应提供合作方为“米其林指南”餐饮企业的证明;

  7、品牌授权书(授权合作区澳资企业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8、申报主体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申报主体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记录;

  10、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11、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二)特别说明

  1、《扶持办法》第七条所给予奖励的对象应为在合作区成立的澳资企业。

  2、是否为“澳门特色老店”“澳门特色店”或入选“商汇馆”“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的企业,其判断时间以其在合作区首次开设店铺的时间为准。澳门居民、澳门法人与其他地区收录在最新一期“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合作设立澳资企业的,品牌方应当授权澳资企业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第九条 经营奖励申请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一年度申报企业的完税证明;

  6、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数据;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二)营收统计

  申报主体的营业收入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三)特别说明

  申请《扶持办法》第九条纳统营收奖励的澳资企业,应当为在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满足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不得申请纳统营收奖励。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澳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满足增速要求的,可以按照本条申请增速营收奖励。

  第十条 研发费补贴申请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主体申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8、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二)特别说明

  1、申报主体年度研发费用应当为其自有资金投入,计算申报主体年度研发费用时应当扣减其使用的财政补贴资金。

  2、如合作区出台关于科技型企业研发费补贴办法的,具体申报要求可按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会展补贴申请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为澳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主体购买展位的合同或协议(协议需包含展位面积及金额);

  6、申报主体银行付款凭证;

  7、申报主体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8、企业参展照片;

  9、申报主体银行账户信息;

  10、其它有助于审批申请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半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澳资企业应按时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澳资企业按照《扶持办法》申请扶持和优惠的,不得再申请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扶持和优惠。

  申报主体按照规定时间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材料,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载体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申报主体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扶持办法》补贴的,则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业主(管理方)的备案申请,同时禁止其申请合作区扶持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澳资企业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扶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补贴。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操作指南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载体认定申请表

  2.载体运营委托书

  3.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4.商业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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