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农经[2002]915号 安徽省计委 财政厅 建设厅 水利厅 国土资源厅 农委 地税局 工商局 电力公司关于全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有关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14
摘要: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长江干流单退圩垸的耕地按照“大水丢、小水收”的原则,视同为行洪区的土地,即只作为无固定收入土地,有农业收入即按当年或当季实产计征;

安徽省计委 财政厅 建设厅 水利厅 国土资源厅 农委 地税局 工商局 电力公司关于全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有关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农经[2002]915号        2002-10-14


安庆、池州、铜陵、巢湖、芜湖、马鞍山、宣城、阜阳、淮南市计委、农委,财政、建设、水利(务)、国土、地税、工商、供电局,省农垦总公司:

  我省自1998年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以来,经过全省各级政府的艰苦努力及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工程总体进展是好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发展不平衡、政策不统一不配套以及部分挤占移民建房资金等问题。为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加快移民建镇工程进度,确保年内按期完成移民建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建房成本,实行部分税费减免政策

  1、关于农业税的核减。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长江干流单退圩垸的耕地按照“大水丢、小水收”的原则,视同为行洪区的土地,即只作为无固定收入土地,有农业收入即按当年或当季实产计征;对长江干流双退圩垸和退田还湖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

  2、关于耕地开垦费。对于平境行洪和退田还湖占用的耕地,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各地应据实统计,暂不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免征耕地开垦费;对于移民建镇占用耕地,应承担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占补平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移民建镇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关于耕地占用税。对移民建镇项目中涉及的灾民建房用地,经认真调查核实,逐户登记造册,一律免缴耕地占用税。

  5、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为了进一步降低建房成本,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84号文延长执行期限至2003年底,同时明确一律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及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关于所安置的移民户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它非农产业的人口工商行政性收费暂定免予收取。

  二、规范操作,抓紧办理移民建镇用地手续

  1、凡因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等涉及移民建镇的用地,均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当地政府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移民建镇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局部调整,并依法上报审批。

  3、双退圩垸的耕地仍属集体所有,其开发利用仍由原居住村民共同研究决定。

  三、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完善移民建镇基础设施建设

  1、为进一步完善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今后所有涉及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原则上都要对新的移民安置点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主要包括农网改造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小城镇建设贴息资金、贫困地区交通道路项目、农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等。

  2、对于有关新移民建镇点尚未安排农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市,尽快按程序编制方案上报,省计委和省电力公司将在我省尚未分解的投资规模中增补投资。

  3、今、明两年每年从小城镇建设贴息资金中拿出500万元专项用于移民安置点新、扩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请有关市、县(区)按照小城镇建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应程序抓紧上报项目。

  4、在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所有单、双退圩垸内,除巩固工程及部分单退圩垸建设必要的除涝等水利设施、生产道路外,今后政府一律不再安排新的投资项目。

  四、加快工程进度,实行省直部门分工对口督促检查

  为加强检查监督,结合当前移民建镇工作实际,省计委、财政、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省直部门实行分工对口督促检查责任制。具体分工为:省计委负责安庆市和省农垦系统;省财政厅负责巢湖市;省建设厅负责池州、铜陵市;省水利厅负责芜湖、宣城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阜阳、淮南市;省农委负责马鞍山市。各部门指定一名分管主任或厅长负全责,成立工作小组,反复巡查,落实“四到位”,即建房进度到位、质量到位、旧房拆除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移民建镇任务。

安徽省计委 财政厅 建设厅

水利厅 国土资源厅 农委

地税局 工商局 电力公司

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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