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7]第17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9
摘要: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我省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其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7]第179号           2007-5-29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局进行反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29日

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在河南省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个人:

  (一)任职、受雇、履约于各类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有其他所得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外籍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外籍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负责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地税负责国际税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任职、受雇、履约的外籍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

  (一)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职的外籍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反映外籍个人在本单位任职、履约、从事劳务等情况,并将办理登记情况通知其本人。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新到职的外籍个人,其所在单位应自外籍个人合同履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须对本办法所述的任职、受雇、履约的外籍个人进行登记建档,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料为一人一档。内容包括:

  (一)《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登记表》;

  (二)外籍个人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

  (三)与任职、受雇企业签订的任职、受雇合同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四)任职、受雇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证明: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以独立个人身份提供专业劳务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个人或者支付其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一)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联系电话、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对于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还须一并报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个人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外籍个人需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提交如下资料: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变更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教学、研究机构,在受聘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以及向外籍个人支付所得10日内须将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四)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政府间的文化、体育交流活动而在我省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还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计划或安排,以及有关外籍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报按照上述计划或安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 外籍个人增减变动或外籍个人登记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将人员变动或变更内容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外籍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纳税人,须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是指: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个人);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在河南省境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商务、工商、国税、文化、体育局、外专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信息网络、离境清税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 外籍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应税所得,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税目征税。

  第十二条 自行申报的外籍个人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解缴所扣缴的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方式的,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我省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其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外籍个人纳税申报资料和《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登记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对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若发现纳税人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公司证明文件、原始工资单原件或复印件及境外会计师公司证明等材料,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了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三)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

  (四)独立劳务人员、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或提供税务备查资料,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实纳税人所得项目的性质及金额的;

  (五)其他申报的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使工资薪金收入发生变化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举报等原因而被主管地税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籍个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外籍个人所属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有税收协定,其纳税事宜协定有规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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