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781号 2009年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9】3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对于2009年申报发生于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企业改制行为,契税政策应执行财税(2001)161号文件,企业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应缴纳契税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缴纳的不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