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3
摘要:《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国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二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5]8号          1995-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分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国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二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标签: 教育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