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2号公告对企业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的重大变化和影响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6-07-27
摘要:《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企业关联申报义务、同期资料管理、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类型等诸多核心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和修订,直接废止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三章的全部内容以及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并以此方式实质上完成了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

(三)董事、高管委派控制关联关系的认定规则发生较大变化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比,42号公告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区分认定,扩大并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时删除了“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的判定因素。根据新规,以下情形之企业构成董事、高管委派控制关联关系:

(1)一方半数以上董事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2)一方半数以上董事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管;

(3)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由相同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高管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5)一方半数以上高管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管;

(6)双方各自半数以上高管由相同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四)强化具有持股关系或双方同为第三方持股关系的条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42号公告均规定了特许权关联关系和经营控制关联关系,但42号公告将上述两种关联关系的构成增加了限制性条件,即要求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双方同为第三方持股关系,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关联关系的构成范围。这与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变化相同。

同时,4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控制关联关系中控制的含义,即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明确规定了因国家因素导致关联关系构成例外的情形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管人员而构成关联关系的,视为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发生一些变化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共规定了四类关联交易,42号公告在这四类关联交易类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类关联交易,即金融资产的转让,并对已有的四类关联交易之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补和调整,在表述上更为规范。

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金融资产的转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增国别报告合规义务

42号公告深度修订并发布了2016年最新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为企业有效地合规应对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提供指引。在关联申报这部分内容中,最为重大的修改就在于增加了国别报告制度。笔者根据42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条至第九条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仍有效的相关规定,梳理最新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制度如下:

(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的适用主体及时间效力问题

1、适用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2、报告提交期限

上述主体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提交。

3、新表施行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适用于企业2016会计年度及以后的会计年度。企业在2016年内进行2015会计年度的关联申报时仍适用旧版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42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1、报告表数量大幅增加

国税发[2008]114号所发布的旧报告表共计九张,分别为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及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42号公告所发布的新报告表共有二十二张表,其中涉及报告主体基本信息的有报告企业信息表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涉及关联方信息的有关联关系表和境外关联方信息表,涉及关联交易信息的有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和关联劳务表,涉及特殊事项的有成本分摊协议表和权益性投资表,分析类报表包括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和该表的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最后是国别报告的六张表格。

2、关联交易的披露方法发生变化

国税发[2008]114号文有关关联交易各项表格需要披露的具体交易信息以某一关联方的境外(或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境外(或境内)交易总额的10%以上为筛选方法进行披露。而42号公告有关关联交易各项表格需要披露的具体交易信息以某一关联方的境外(或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在报告主体境外(或境内)交易中排名前五位为筛选方法进行披露,同时不再针对每一关联方说明定价方法。

3、国别报告制度

国别报告表共计六张,主要反映的内容是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1)适用对象

国别报告表的适用对象是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①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②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制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③居民企业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该居民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i)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ii)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iii)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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