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法[2005]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02
摘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333号)文件要求执行,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5]74号          2005-02-0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文件转发给你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333号)文件要求执行,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文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从事贸易类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进行调整。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免予征收营业税。

  三、你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政策调整和衔接工作,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重新确认纳税方法。具体工作程序由你局自行制定,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