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31
摘要:对直接取消的广告发布登记审批,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端等重点广告发布领域加大监管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许可事项、实施地域两个全覆盖

  对全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资质资格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将我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等11项,以及自治区层面设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记1项涉企经营许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全部纳入改革范畴。

  二、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对直接取消的广告发布登记审批,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端等重点广告发布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避免出现“不批不管”的监管真空。

  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改为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要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执行销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在企业取得备案后限期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违规经营备案外食品,对不实备案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审批,遵循自愿原则,在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做出相关承诺后,应当场予以许可。在企业取得审批后,限时对相关承诺事项实行全覆盖检查。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于曾经利用虚假承诺获取审批的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应采取一般审批流程办理。

  对优化服务审批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要严格落实优化审批、优化监管相关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审批与监管之间的互通、衔接。

  三、加强信息协同共享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公布的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应关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及监管层级在中央层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共享系统推送至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监管层级为自治区范围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利用涉企信息交换平台统一推送至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加快相关电子证照生成、归集、应用工作,逐步实现纸质证照免提交、证照信息后台流转互认。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抓好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举措的落实,创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效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广告发布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等12项涉企经营许可改革方式,制定本方案。

  一、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告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取消。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的登记发放工作。

  (四)监管措施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

  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媒体,日常监测与专项监测统筹开展,监测监管一体推进。加大对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的投入力度,持续加强对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端广告监测。

  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及时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始终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1)依法坚决打击有损党和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情感、违背道德伦理的违法广告。加大对各类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的查处力度,持续打击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2)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擅自借重大活动庆祝名义开展商业谋利活动的行为。加大对纪念品市场商业宣传排查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营销宣传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的违法行为。

  (3)深入推进“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工作。依法整治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及煽动不理性消费等有违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的问题广告,从严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低俗庸俗媚俗广告和软色情广告。

  (4)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报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助推问题解决。

  (5)以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为重点,严格广告审查,严查违法案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口罩、疫苗等防疫用品以及借疫情宣传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6)主动适应线上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趋势,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共同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节假日、“双十一”等购物热点时段,强化对重点网络平台的监测监管。加强移动端广告监管,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二是结合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案件集中查处行动。三是加强ICP备案、域名和IP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强化技术手段建设,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网站、APP。

  (7)充分把握广告业文化产业属性,在广告行业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我区广告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广告从业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示范作用,积极引领广告行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为人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打造更多品位高、品质良的广告作品。

  (8)根据职能职责和协调配合事项,认真落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形成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信息沟通通报、监管执法联动、联合监督检查和工作会商研究等机制。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左右协同、上下联动的优势,对重大违法线索实行统一挂牌督办,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统一调研会商,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集中曝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坚决打击虚假广告犯罪。依法追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用严肃纪律保障严格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

  进一步推进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完善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要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深入实地检查。加大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广告发布有关记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审查批准情况;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并使用《问题发现记录表》、《检查组案件登记表》《检查组案件交接登记表》,有效落实广告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特殊食品处。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审批改备案。

  (三)法律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由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负责实施。

  (四)改革措施

  1.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备案时需要采集的信息: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地址、贮存类别、贮存形式、经营项目、经营者类别、经营方式、是否含网络销售、是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登记时,仍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5.已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企业,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已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登记信息未变更,仅备案信息变化的,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变更备案信息”。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自动失效。

  (五)监管措施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的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审批改为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2.对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备案)之日起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旗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要依法处理。

  4.强化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和信用风险分类相结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监管的靶向性和针对性。

  5.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6.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7.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业态、新模式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8.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六)用语的含义

  1.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

  2.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指食品标签贮存条件标明需冷藏或冷冻的预包装食品。

  3.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5.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独立、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2。

  6.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店面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是以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城、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

  10.食品批发,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直营、加盟)。

  13.直营: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开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经营的店铺。

  14.加盟: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检处总体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改革措施

  1.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2.职责分工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负责在政务大厅和“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受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和证书的发放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材料的归档、许可结果的公示。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检处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的组织实施。在资质认定许可决定作出3个月内,依照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盟市监管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或文件检查。

  (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指导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5)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信处负责行政审批系统的改造、完善和运维。

  3.告知内容

  (1)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法律后果。

  4.承诺内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机构能够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监管;

  (4)本机构能够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行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5.办理程序

  (1)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3)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五)监管措施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3个月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2.后续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决定。

  3.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4.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该行为记入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5.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和执法力度,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

  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7.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告知承诺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可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切实落实许可和监管责任。

  2.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要加大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快网上审批系统,确保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顺利推进。

  3.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抓出实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依法开展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工作,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落实信用监管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和竞争环境,维护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4.明确责任,接受监督。

  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学习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条件,了解掌握相关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及时反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

  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对问题的梳理分析,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畅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互通,按时反馈有关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同时要进一步强化部门间联动,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共同构筑综合监管格局,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七)施行日期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八)申请材料清单

  1.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区域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四、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审批。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证后监管。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重点工业产品许可证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内市监质监字〔2021〕60号)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登记注册局、自治区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各相关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相关事项。

  (二)“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改革措施

  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将签批压减为受理、审查2个环节,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许可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六)材料要求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七)监管措施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1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2.对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

  3.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八)其他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已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提供空白制式模版,企业办理申请时下载即可使用。

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书

  一、审批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二、审批管辖范围

  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3.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3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