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字[1990]313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5-04
摘要: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税三字[1990]313号           1990-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车船使用税”的内容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房山、门头沟、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办法征收,暂不变动。

  2、[部分废止]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3、对新增设的办事处及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其征税范围,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准。

  4、[条款废止]对新设置的建制镇,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包括亏损或税后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

  5、变动后的镇、办事处范围内的企业1990年仍按原办法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

1990年5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