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6]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9
摘要:鉴于外环线以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所在区房屋管理局两方共同签订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明确市、区两级房管部门的代征责任与义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6]13号        2006-04-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职能。为规范“两税”征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模式,现就“两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两税”的政策执行标准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契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后,继续执行现行的“两税”政策规定(见附件一)。

  二、 关于“两税”征收方式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两税”的征收和管理。

  (一)房屋权属转移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房管、土地部门代征;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由土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房管、土地部门代征。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厅要设立“两税”办税窗口,由专人(或组)具体负责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核税工作,依照统一规定受理“两税”减免和退税,接待 “两税”政策咨询。要明确一个管理机构负责“两税”的日常管理,对房管、土地部门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在有关税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两税”业务工作。

  三、关于“两税”代征协议签订方式

  (一)鉴于外环线以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所在区房屋管理局两方共同签订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明确市、区两级房管部门的代征责任与义务。市产权发证中心、市场处两单位坐落地地方税务局,要分别与其签订房屋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土地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与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契税、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土地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与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房屋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三)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开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应分别与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契税、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四、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核定

  鉴于土地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复杂性,为保证准确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对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定。

  五、关于“两税”的减免和退税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规定办理“两税”减免手续,一律不得超越权限自行确定“两税”减免。

  (二)对符合减免税的纳税人要开具减免税通知单。纳税人持减免税通知单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契税在登记备案环节征收的情况,对征收契税后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退税手续。

  六、关于“两税”统计口径和票证使用管理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为区县级固定收入。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后,对“两税”统计口径和票证使用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预算级次和税收入库问题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其它事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知》(津财农[2006]10号)要求,在4月25日前与所在区、县财政局做好 “两税”资料的交接和“两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局于4月下旬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发布“两税”征管公告(见附件二),确保2006年5月1日起“两税”征管按新的管理体制有序运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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