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20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05
摘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范围:各级国税稽查分局的举报中心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其他方式举报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8]203号           1998-05-0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赣国税发[1998]19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理举报的单位和范围:各级国税稽查分局的举报中心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其他方式举报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按查补税款和罚款入库数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奖励来源:在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支付审批: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后,需支付奖金的,统一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地、市稽查分局向省局稽查分局汇总上报奖金发放情况,并附发放原始单据复印件。

  五、本办法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尽事宜由省局稽查分局解释。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并报省局稽查分局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19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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