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29
摘要:截止2019年10月8日已在重庆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名单(不含代理商)详见附件。未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不得在我市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2018-9-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拟处罚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查补税款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理案件;

  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四、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五、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除外);

  六、重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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