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0
摘要:本公告所述《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涉及以下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6-1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涉及以下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条款废止]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4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35号)中的附件2(《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附件4(《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及税收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9]15号)中的附件1(《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2(《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