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1-11-04
摘要: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自201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税收政策的同时,对一些不好理解的税收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给予解读,这对税收征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与掌握税收政策都是一个很好的帮助,能够有效地避免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4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并在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但对于这份解读,很多人感到困惑和费解。下面把该文件和解读再重新学习一下,看看究竟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按照19号文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一、19号文件相关内容:

  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第二条规定,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解读文件中有关条款的解释:

  第二条,《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

  第三条,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

  三、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解读19号文件中说,符合本《公告》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注: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满足条件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满足条件意思相同,略):(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但在第19号文件中只能理解出第(1)和第(2)两个条件,无法理解出第(3)个条件,即,“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在该条当中,又包含着两个意思: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即本纳税年度)必须是同在一个单位任职受雇。言外之意,如果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在一个单位任职受雇,而下一个纳税年度却在另外一个单位任职受雇,对于这种情形的,就不能按照19号文件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了。二是自1月起,每月必须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言外之意,如果有的月份不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那么,也不能按照19号文件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了。

  19号文件只是说,“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并没有说,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即本纳税年度)必须是在同一个单位任职受雇;也并没有说,本纳税年度职工必须是各月都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肯定语气,也就是说“不能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是,在解读文件第三条中给出了三种情形下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即,(1)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职工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的;(2)职工需要纳税记录的;(3)职工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情形的。实质上,前面所述的三种情形下可以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在19号文件中根本找不到相关规定。

  解读,意思为分析、解释、理解。随税收政策而来的相应的解读文件是帮助读者准确地理解掌握税收政策很有效的一种途径。但解读的原则应当是建立在被解读文件内容的基础上,且应当遵循被解读文件的本意,而不能把政策中没有的内容在解读中体现出来,也不能把政策中不完善的地方借助解读来表达出来。实践中税收征管的依据是税收政策,而不是伴随税收政策产生的相应的解读文件。倘若征纳双方发生税收分歧,解决的依据是以税收政策来评判,而不能以税收政策的解读来评判。税收政策起法律效力,而税收政策的解读不起法律效力。19号文件的解读文件有些地方和19号文件的语义并不相符,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实务操作中感到困惑,希望总局在后续出台政策中再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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