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和出租的筹划风险分析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纳税筹划方案是有风险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对税法的知识掌握不全面,片面理解税法的规定,闭门造车搞纳税筹划,往往造成偷税和漏税...

纳税筹划方案是有风险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对税法的知识掌握不全面,片面理解税法的规定,闭门造车搞纳税筹划,往往造成偷税和漏税”和“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的其它非税法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够,在纳税筹划上可行的方案但因为对其它非税法因素考虑不够,造成企业的损失。”

  本文主要针对后一种情况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风险的深层次分析,主要讲述几个事项:一、企业设立形式及其中的风险问题,包括非法人的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和分公司与子公司两个方面;二、企业出租不同形式涉及的问题;三、建安业的分包与中介问题;四、以租代售问题。下面详细讲述之:

  一、企业设立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法人企业(主要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分析。

  1、税法分析: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又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二条第七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又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第七款:“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知:

  法人企业要负两道税,即法人企业经营要负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股东的利息分配的个税;而非法人企业只需负担个人所得税一道税。总体而言,设立非法人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轻一些。

  例:李某打算成立一家企业,预计年获利12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企业可得最大税后收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税率20%)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12×20%=2.40万;

  个人所得税=(12-2.40)×20%×1.92万

  税后收益=12-2.4-1.92=7.68万元

  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12×35%-0.675=3.525万;

  税后收益=12-3.525=8.475万

  结论:应选择方案二。税后收益增加0.795万元。

  2、从公司法的角度,两种形式的企业法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又据《合伙企业法》(主席令2006年第55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和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可知:

  从法律风险上看,投资于法人企业,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投资于非法人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种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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