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中小企业办[2021]8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09
摘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条例》的相关要求。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共同营造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良好舆论环境。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中小企业办[2021]8号         2021-08-09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陈金桥 联系电话:0591-87609679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小办)、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欠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条例》有效落实。省直其他有关单位要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二、健全制度措施,强化源头治理

  (二)加强源头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对照《条例》要求,建立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订立采购合同,合理约定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确保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大型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

  (三)严格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本级预算。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中公开预算金额,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单位)

  (四)把好政府投资项目关。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不得超越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规范财政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管理,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因超财力、无预算建设项目导致的拖欠账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项目管理,以控制工程投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省直有关单位)

  (五)完善财政投融资项目财审制度,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财审时限,按规定加快项目结算和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以拖延财审等方式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快推进工程结算进度,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完善工程领域竣(完)工验收结算制度,明确验收期限,不得故意拖延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七)相关部门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

  (八)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条例》的相关要求。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共同营造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

  (九)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托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处理有关规定》(闽工信法规〔2021〕52号)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直有关单位)

  (十)落实公开公示。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大型企业依法及时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

  三、加强失信惩戒,强化约束机制

  (十一)发现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事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外办、台港澳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省财政厅指导并督促当事机关、事业单位做好压减一般性支出、降低出行标准等工作;省外办、台港澳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对当事机关、事业单位在因公出国出境、办公用房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外办、台港澳办、机关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厅,省直有关单位)

  (十二)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

  (十三)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体现。对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不力、新增拖欠,被中小企业投诉且核实属实的省属企业,责令改正,并在省国资系统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十四)各地各部门应将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信息或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四、健全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认定服务,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中小企业提出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十七)健全完善工程领域保证金缴交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工程担保制度,提升保函替代保证金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社厅)

  (十八)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接受。(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

  (十九)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培训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在交易合同拟定、财务核算等方面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和指导,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工信厅)

  (二十)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

  五、建立督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中小办、省清欠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督查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对全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或按《条例》规定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等情况纳入双随机检查内容,强化对大型企业落实《条例》的监督检查。在抽查大型企业年度报告过程中,发现大型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未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资委)

  (二十三)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开展各类型审计时依法将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列入审计监督重点内容。(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六、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信息沟通

  (二十四)加强台账管理,各单位应建立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台账,跟踪督促责任单位加快款项支付,并及时向投诉受理部门反馈办理情况,确保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直有关单位)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措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各市、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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