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专票的实务要点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秋生 人气: 时间:2020-12-01
摘要:如果2020年元月已开具专票且已应税,纳税人未能冲红或追回的,则2020年元月-3月(所属期)应税,不得享受免税;可以自4月(所属期)起选择免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是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将到期,简要归纳以下实务要点,以期合规操作,规避不必要的后期涉税风险。

  一、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免税的不得开具专票。因政策下发滞后于免税期起点,已开具专票的应冲红或收回作废,只得开具免税的普票。

  三、冲红或作废的期间。是指4号公告下发之前开具的专票,并不包括公告下发之后开具的专票。

  4号公告于2020年2月10日下发,但纳税人并不能在2月10日当日应当知道公告,后期执行有所放宽。

  税务机关正式通知纳税人整改后:纳税人仍有开具专票需要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并就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计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提交放弃免税声明,而违规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且视为纳税人放弃免税。

  公告之后与税务机关正式通知之前期间:如果纳税人在此期间开具专票的,目前的解答是不再调整,其实并不明确。综合来看,可允许比照公告之前的冲红和退回作废。

  四、小规模纳税人例外。可就部分业务开具专票并纳税,部分业务未开具专票的享受免税。

  五、选择免税。如果2020年元月已开具专票且已应税,纳税人未能冲红或追回的,则2020年元月-3月(所属期)应税,不得享受免税;可以自4月(所属期)起选择免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是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如果1-11月按规定享受免税,12月因需开具专票,应先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否则,对开具专票的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全部收入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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