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5]9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08
摘要:各市要高度重视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成立市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前要组织参检人员对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针对性培训学习,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91号         2005-3-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利息所得税)开征以来,各级代扣代缴金融部门和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引导居民消费和投资,扩大内需,调节个人收入,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个别金融单位为了吸收存款存在偷逃税情况。从近两年来的税务稽查结果看,个别学校未按规定开具学生身份证明,一些金融机构利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揽储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个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省局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具有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义务的金融企业。重点是教育储蓄量较大和同比增幅较大的金融企业。

  二、检查时间

  开展检查时间为2005年3月15至2005年5月15日。

  三、检查所属期限

  检查所属期限为2004年度,重大或同类问题应追朔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市要高度重视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成立市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前要组织参检人员对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针对性培训学习,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检查任务情况,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

  (二)分析选案,突出重点。各市对具有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义务的金融企业进行梳理排查,在对金融企业个人储蓄存款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案源分析,筛选确定检查对象,突出检查重点。检查中采取鼓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

  (三)加强整治,讲求实效。各市开展此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要落实好案件分析有关制度和稽查建议制度,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达到整顿和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目的。

  (四)认真总结,按期报告。各市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市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情况发生。

  各市应于2005年5月30前以市局名义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连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稽查局、征管处和所得税处。为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市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软盘或通过FTP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形式报送,统计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路径:FTP/Centre/稽查局/2005专项检查)。

  附件: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检查重点及相关处罚规定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8日

  附件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检查重点及相关处罚规定

  第一部分 政策要点

  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三、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

  五、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六、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七、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八、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户凭存折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九、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十、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储户不能提供“证明”,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十一、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

  第二部分 检查重点

  一、核对利息清单和明细帐表,有无应扣未扣和少扣的问题。

  二、核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报告汇总表是否相符,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三、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是否为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四、教育储蓄是否采用实名制,是否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以学生委托人开户的,不得作为教育储蓄。

  五、教育储蓄是否为定期储蓄存款,存期是否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六、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是否低于50元,本金是否超过2万元。

  七、教育储蓄免税利息是否真实准确。

  八、教育储蓄是否存在多头开户。

  九、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是否有储户凭存折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十、支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从事非义务教育,章戳是否为行政公章。

  十一、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所计付利息是否违规享受免征个人利息税的优惠。

  十二、教育储蓄提前支取的,是否全额支取,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第三部分 主要处罚规定

  一、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料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为储户、金融机构非法提供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之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非法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三、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责成金融机构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对金融机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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