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1]35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3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分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省、市(州)、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职责,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59号       2001-12-3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分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省、市(州)、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职责,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的接收(入库)、发放(出库)、运输、库房管理、专用发票发售窗口的出库、代保管以及专用发票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专用发票计划、使用限额、版本、数量核定、发售(含代开窗口)、缴销、窗口代开、代管等相关工作由流转税部门负责管理。

  二、各级流转税部门按规定上报专用发票计划时,应送同级征管部门备查;各级征管部门根据流转税部门制定上报的计划接收、发放专用发票。

  三、各级征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用发票盘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时,应送同级流转税部门;流转税部门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四、各级征管部门接受、发放专用发票,应按规定核对种类、数量,并分别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总局制定,省局印发),并据此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五、流转税部门发售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分户账”。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迅速落实。税政、征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杜绝一切隐患的发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