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07
摘要: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2018-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胡说财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将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四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将慈善组织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类,本条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表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契合。增加了“宗教院校”,将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胡说财税:原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款和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对用于衡量非营利组织工资水平的“平均工资”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一是对“平均工资”的所在地作出进一步明确:“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原规定“税务登记所在地”,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分歧。比如某非营利组织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并在福田区做税务登记,该组织按照福田区的平均工资还是深圳市的平均工资作为衡量标准这容易出现分歧;二是增加了“同行业同类组织”的规定,个人理解应该是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细分比对。
  但统计部门是否能公布如此细化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是一个问题。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胡说财税:本条为新增条款。之前一直是各地主管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理,经过十年的实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将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一项法定材料管理。内容方面也做了延伸,除了证明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控制在“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以内之外,还要说明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甚至要求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情况。这一项材料是非营利组织没有通过支付工资薪金对财产进行分配和变相分配行为的重要证明文件。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胡说财税:本条款一是简化了新设非营利组织申请时的资料,包括免除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和上年度报告结论,因为新设非营利组织确实没有这两项材料;二是新设非营利组织申请时因没有上年度的历史数据,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申请当年的数据为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胡说财税:原规定是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申请,比如有效期为2013-2017年,按照原规定应该在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之间申请复审,而复审通过后下一个有效期应该是2017-2021年,中间有一年是重叠的。将复审期限设定为期满后六个月内有利于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胡说财税:取得免税资格并不意味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就一定能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每一个纳税年度,仍然需要保持免税资格的所有条件,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胡说财税:调整了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一,明确了取消是从发生该情形的年度起取消,而非整个有效期都取消。比如某基金会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8-2022年,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免税资格自2021年起被取消,剩余期限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第二,强化了征信在免税资格的地位。相比原规定,增加了上述第(三)和第(五)款,均属于征信范畴的。享受独有的免税税收优惠,必然要求非营利组织有更规范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以理解为用财税政策促进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