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点评2013年度全国十大税收新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萍 单晓宇 人气: 时间:2014-01-22
摘要:1月20日,由中国税务报社举办的2013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评选结果在北京揭晓。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位居2013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之首。 此次入选的其他税收新闻依次是: 营改增 试点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

1月20日,由中国税务报社举办的2013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评选结果在北京揭晓。“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位居2013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之首。

此次入选的其他税收新闻依次是:“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打“组合拳”、12366北京呼叫中心开通全国业务、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金税三期试点运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顾海兵,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作为中国税务报社专家指导会成员参加发布会,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翟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李健,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世界经济研究室主任伞锋作为特邀专家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刘佐主持,中国税务报社副社长唐鸿宣读了2013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评选结果,高培勇对评出的上述十大税收新闻作了现场点评,其他与会专家也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中央和首都2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应邀出席了发布会。

据了解,今年的评选仍分为公众评选和专家评选两部分。公众评选采取网上投票和邮寄投票的方式,专家评选沿用组成专家评委会投票产生的方式。据主办方介绍,今年的专家评委会由20人组成,1万多名读者通过中国税务报网络报或邮寄方式参加投票评选。主办方从参与投票评选的读者中随机抽取了106名获奖者。其中,一等奖由李帅飞获得,王洪等5人获二等奖,韩正祥等100人获三等奖。 
 
2013年度全国十大税收新闻点评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点评2013年度全国十大税收新闻时指出,每一年税收新闻的评选和最终发布,都是税收编年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把历年税收十大新闻汇总在一起,并且加以说明的话,看到的是一部很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编年史。

第一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这条新闻涉及这一轮的税制改革和上一轮税制改革之间究竟有何不同。1994年所进行的上一轮税制改革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启动谋划的。这一轮税制改革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启动谋划的。两轮税制改革在改革总体思路和改革具体内容安排上有很大的不同。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十分重要,但至多是一个领域的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是所有领域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税制改革的角色和定位的变化非常大。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的,当时,税制改革的明确定位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体系。这一轮税制改革是为了匹配国家治理体系而进行的,是把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匹配对象而谋划的。在这一轮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中,很多是原来所看不到的一些新理念、新提法和新安排,比如稳定税负。这一轮税制改革不涉及增加税收,而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作结构调整,比如提高直接税比重,涉及税收制度建设当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考量纳入税制设计的棋盘之上。这一轮税制改革所着眼的因素和它的视野已经脱出经济领域,延伸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整个经济社会生活所有角落、所有方面都是税制改革要匹配的目标或者因素。

第二条,“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税收领域一项影响最大、意义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营改增”身上,寄托着很大的希望,也肩负着很多的使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结构性减税、倒逼税制改革甚至倒逼整体改革,这些都在“营改增”所肩负的使命清单当中。“营改增”2012年开始启动,其完成点是2015年,从一开始就锁定了完成时间表。2012年~2015年短短几年时间之内要完成如此复杂的一个事项,不能不采取倒计时,其进展状况牵扯到太多事情,非同小可。尽管只限于部分行业,不是所有行业,但2013年“营改增”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无疑是全面试水。有了这样一个全面推广的基础,才有可能确保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从而实现“营改增”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税务系统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2013年3月,新一届政府组建之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的第一个举措就是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以此为标识,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都在着手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自然包括税务系统。在上海自贸区,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上所列举的项目,其他项目都可以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减少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的列举、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联系在一起,我们不难看出,新一届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思路,就是大幅度减少政府干预,大面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这个过程当中,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减少不仅仅是税务系统本身贯彻执行中央决策和部署的一个行动,更多的是立足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化取向改革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的互动应对和防范跨国间的逃税、避税的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该条约2010年经过修订后,已经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在过去一年中,大家可以体会到,我们对于这些国际公约的认识、理解以至于行为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过去,无论是税收领域还是其他领域,我们更多的理念是融入而不是其他。刚刚加入WTO的时候,大家想的更多的是如何让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享受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效益。但是,到了今天,我们已经发现,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不仅要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而且必须作为全球经济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作用。我们已经作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已经成长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今天的经济全球化和以往的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意义是不同的。对于类似《多边税收征管公约》这样的事情,我们必须融入,而且要参与、主导、发出我们的声音。正式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作为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一个世界大国所必须实施的一项行动,也是我们今后在类似的国际公约当中发挥影响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五条,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打“组合拳”。2013年2月3日,经过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意见》正式提出,再分配体系由三大手段构成:税收、社保和转移支付。就中国收入分配调节现状而言,税收是三个手段当中的“软肋”。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特意强调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说明在收入分配领域,税收要担当调节的主力军。可以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启动了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进程。

第六条,12366北京呼叫中心开通全国业务。12366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联系的通道和窗口,全国一体化的12366呼叫中心的开通,是非常有纪念意义的事件,标志着全国业务由此开始。选择4月1日开通别具匠心,因为每年4月份是税收宣传月,会集中全国的力量开展税收宣传。在第22个税收宣传月开通全国业务,将服务纳税人、宣传税法、优化纳税服务几方面的事情结合在一起,同时和税务系统转变作风、改进纳税服务结合在一起,使12366本身的意义得到极大的提升,这在中国税收历史上是值得写上一笔的。

第七条,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近年来,我们不断加深对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今天的中国,整个经济发展模式,特别是产业结构模式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经济增长点越来越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由大中型企业转向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小型经济单位。特别是新一届政府把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定位在保就业上,保增长、稳增长都可以理解为保就业。小微企业对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相对于大中型企业的确要少,但是对于就业增加的贡献又比大中型企业多。因此,从增加就业的角度,从作为推动中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源泉角度看,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当前,对于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能够操作、付诸实施、并且不需要付出太多代价的就是给小微企业减税。生产经营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如果能在这两大税种上减税,让小微企业轻装运行,无疑能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征税离不开发票,或者说依托于发票。有别于以往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网络发票有它的新特点,网络发票的推广,有利于提高发票查询的及时性,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办税成本。以此为基础,将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意义就更加显著。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拟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第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第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这三条显然都是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部署的新一轮税制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税收的第一个原则是完善立法。例如,涉及增加个人纳税人税收征管规定的问题,在过去的税收征管法中属于薄弱地带。迄今为止,我们国家税收来自个人的比例非常少,90%以上是来自企业。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正式启动,随着以“营改增”为代表的改革带来的间接税规模及其比重的减少,随着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制、开征房地产税为代表的改革带来的直接税规模及其比重的逐步增加,个人纳税人将越来越多的介入税收征管业务当中。如果过去征纳关系主要表现为税企之间关系的话,今后更多税收征管业务将发生在税务局和个人之间,如何规范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显然非常关键。

第十条,金税三期试点运行。税收信息化是税收工作的生产力。中国税收的增加与减少,一方面是税法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就是税收征管的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主要依托的就是税收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升。金税三期之前,有金税一期、金税二期,每一期金税工程都代表了税收信息化工程的一个层级,是税收信息化工程一个组成部分。在金税一期和金税二期的基础上,金税三期上线试点运行,并且今后在试点基础上会向全国推广,显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特别是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税制改革内容的进展,让我们能够收获一个与税收制度改革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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