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17
摘要: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12、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

  答: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企业应当区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支出,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云中飞点评:会议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13、问: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

  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

  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上述那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云中飞点评:想不到31号文实施那么久了,还有人问这样的问题,真不知这些企业这几年是怎么过的?只要是实际交的税,无论有没有完工,通通给你纳税调减。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不可以纳税调减的,就是你已经计提但是又未实际交的土地增值税。啊啊,世事无绝对,竟然有个地方允许计提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的,而这个地方竟然又是浙江的,但不是宁波。你一定很想知道是哪个地方吧?啊啊,你又不是浙江的,不告诉你。

  1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该滞纳金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回答准确,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只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其他的滞纳金没有说不可以。

  1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第一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闲置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云中飞点评: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区别,企业所得税的土地闲置费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税土地闲置费不可以扣除。

  1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后期,可售面积已售完,但尚有地下车库(无房产证)卖不掉,是否应保留部分成本?如何保留?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规定,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因此,对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并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开发成本。对于可售面积已经售完,不应当保留车库部分成本。

  云中飞点评:由于对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其成本很难估计,所以即使没有销售,也不再保留成本。33条对此问题做了简化处理,即:地下基础设施无论是否对外销售、无论是否已经对外销售,均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一次性进入开发成本。等到停车场所以后出租或者出售的时候,一次性作为收入处理,但是,不能再次结转成本,即无成本同其配比。

  1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企业在改扩建时产生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该处置收入是否应冲减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答: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冲减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18、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实际操作时如何把握“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云中飞点评:如何把握“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目前争议很大,宁波地税的意见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云中飞认为,无论是什么标准,有标准就是好的。最拍没有标准,你叫企业怎么做啊?

  19、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卢云司长在线访谈文字实录——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aep.html

  也是部分列举这个观点:

  [孙勇]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012-04-11 09:33:51]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2-04-11 09:33:51]

  不过,云中飞认为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是全部列举法,不能随便突破,没有列举不应该进入职工福利费,否则,就会让旅游费混进职工福利费去了,你说怎么办嘛。对于旅游费,云中飞的建议是,你不如做表发补贴,合并当月工资扣了个人所得税后,正规在税前扣除。是的,要扣个人所得税,请不要把原本是个人风险的东西变为公司风险。

  20、问: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这个回答很好,云中飞很喜欢,一方面坚持原则,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凭证,不能税前扣除;另一方面进行人性化处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税前扣除。

  顺便显摆一下,云中飞当年参与制定也是这样处理的,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3lr.html

  21、问:在2008年以后发生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并入福利费按14%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2、问: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工资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工资总额)?

  答:包含在计算“三费”基数(工资总额)内在税前扣除。

  三、重组类

  23、问:财税[2009]59号中提到“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是否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合并?

  答:不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同一控制是指不同企业受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控制。同一控制有以下特征:

  (1)两个或多个不同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由同一个主体决定。

  (2)控制主体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3)控制关系可以通过所有权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法律、协议或其他方式来实现。

  云中飞点评:财税[2009]59号并没有解释什么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宁波地税敢于进一步解释,虽然解释得还够不解渴,仍然要赞一个。

  24、问: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25、问:2010、2011和2012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掌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第79号公告,2010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4%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1年第73号公告,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33%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2年第78号公告,2012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35%的标准执行。

  云中飞点评:这是云中飞迄今为止见过最准确的”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的表述,每年还不一样。宁波地税的同志辛苦了。没有来学习宁波政策的朋友有点遗憾了,他们不知道这个东西。所以,云中飞建议你,别人的政策,不要以为与你无关,就不来学习,就知道整天在淘宝网混,要知道,学习别人的政策,就是在淘宝啊,OK?

  26、问: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因此,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给予确认。

  云中飞点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定要去备案,不去备案,就一票否决。

  四、税收优惠类

  27、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但因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