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局(不含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征收局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销各劳务派遣单位未使用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并撤销其自开发票权限,删除发票管家软件。在纳税人发票购买资格核定中,删除已核定的发票种类。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劳务派遣单位,除省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三、各征收局在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审核是否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必须审核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各征收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在政策贯彻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宣传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代开发票申请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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