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可对总店和门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审批权限: 二、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三、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四、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对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2.门店预缴征收率的核定。门店预缴征收率按照总店上年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额、销售收入总额及税收负担率由市局核定。对新办及经营期不足一年的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如果预计总店增值税税负低于0.7%,门店无法按此征收率预缴,可由总店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合理核定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二、发票管理问题 三、汇总缴纳税款的办理手续 2.沈阳市超市连锁业办公室审批的《沈阳市连锁经营企业认定表》; 3.现存连锁企业总机构及若干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 4.纳税人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5.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报告表; 6.连锁经营企业实行“三统一”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统一纳税条件 同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对非连锁企业的统一纳税问题作出了规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对非连锁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其统一汇总缴税,但对特殊行业(如电力、石油、自来水、烟草等)无法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的企业,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条件 除上述直营连锁企业外,还存在着非直营的、特许加盟的自愿连锁企业。对这类企业,沈国税发〔2006〕168号文件规定:“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即:这类门店不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应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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