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5
摘要:为推动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群众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现就巴中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1-9-25

尊敬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为推动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群众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现就巴中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二)政府资助对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75%给予资助,个人缴费80元。

  二、缴费时间

  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集中征缴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查漏补缴期。在查漏补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方式

  以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载体,设置集中征收点位,采取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

  (一)自助缴费。缴费人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含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微信、支付宝、云闪付以及税银合作银行手机APP、自助终端或网银等渠道缴费。

  (二)刷卡(扫码)缴费。缴费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或扫码缴费。

  (三)银行代收。缴费人通过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

  (四)税务大厅收费。缴费人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缴费。

  四、缴费结果查询

  (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3-5日后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缴费/社保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缴费结果和打印缴费凭证。

  (二)办税服务厅。缴费人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查询缴费情况。

  (三)医保业务经办点。缴费人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点查询权益记录情况。

  五、特殊群体参保

  (一)政府资助对象。政府资助对象只缴纳个人承担费用,同时具备两类及以上身份的,就高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二)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超过90天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大中专学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加居民医保,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四)年度中途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军转退役、婚姻迁入、流浪遣返、回乡落户的大中专学生等人员在参保费用征收期内落户的,应在费用征收时间截止前缴费;参保费用征收时间结束后落户的,应及时申请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不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医保待遇

  (一)住院医疗保障。我市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市内乡镇卫生院(含地名卫生院,下同)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2、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市外医疗机构50%;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3、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二)普通门诊保障。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或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人均最高可报销100元。

  (三)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对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可报销门诊费用,最高报销每年分别为200元、300元。

  (四)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我市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共有36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一类门特23种实行年限额报销、二类门特13种按比例报销。

  (五)医保谈判药品保障。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万元。

  (六)大病保险赔付。参保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赔付。比如2021年度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为11620元,赔付比例具体为:11620—2万元部分为75%,2万元—5万元部分为95%,5万元以上部分为99%。

  (七)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七、注意事项

  (一)缴费异常情况处理。在缴费时提示无法缴费等情形的,请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与医保和税务系统是否一致,完善登记信息后再缴费。

  (二)缴费人对参保缴费政策有疑问的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缴费方式有疑问的请咨询当地税务局,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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