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8]3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9
摘要:凡在拉萨市区(含拉萨各县)有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实行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08]31号       2008-1-29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9号)以及本《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二、凡在拉萨市区(含拉萨各县)有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实行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三、各地区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是否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入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鉴证范围,凡列为清算鉴证范围的,请将企业名单报区局(征管处)。

  四、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应进行检查和审核。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准则》的学习和宣传,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处)。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