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