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财提字[2019]3号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209306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19
摘要: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2093061号提案的答复

株财提字[2019]3号        2019-6-19

杨洁委员:

  您提出的《推动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打造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为进一步激发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含改制)(以下称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株洲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有:“授予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所持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在株高校、科研院所转化其所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该实施办法在修改完善之后将会落地试行。湖南工业大学也印发《湖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学校每年预算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科技处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20%的中介费用。以现金形式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应当从所取得净收入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标准是: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提取10%,金额在10-100万元提取5%,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提取3%,单次(项)成果转化管理费100万元封顶,所提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按科技处占40%、学院占40%,财务处占20%比例分配;剩余部分全部以奖励形式发放给成果完成人,其中主要完成人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奖金的50%,剩余部分由主要完成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以股权形式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技术股权按5%:9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主要完成人获得技术股权的份额不低于50%,剩余部分由主要完成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所占股权部分,也可以由成果完成人或投资方以现金作价额购买,定价方式按第七条执行。校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除校级正职领导外,其他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除实行公示外,还需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计划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持续的政策支撑与激励,推动技术转移政策、平台、机构、人才的联动发展,建立能够有效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技术转移体系。到2020年,湖南特色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线上、线下”技术市场初步建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培育100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培养引进2000名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300亿元,力争长株潭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湖南特色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形成技术、资本、技术人才、信息、企业家高度融合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培育200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培养引进4000名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建设40个以上特色鲜明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

  二、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发〔2016〕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人才新政30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强大智力支持。依据《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科技成果“三权”改革为重点,完善激励政策和配套服务政策。

  积极探索与608所建立军转民和科研人员技术权益分配创新机制试点,通过引进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职务科技成果股权、现金、分红等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好产业事业平台对人才的吸引和聚集作用,完善园区配套服务,配置高品质的生活服务设施,创新人才引进方式,集聚省内外大批优秀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的梯度培育体系,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活动全覆盖。围绕十大重点产业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建设国、省、市三级研发机构。

  我市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着力实施“百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株洲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有效地推动了全市重点产业的发展。截止2018年9月30日,共对接认定项目123项,其中25个项目为新注册企业。市财政本级2019年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了3280万元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从重点成果转化、成果孵化及工程化培育、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及奖补三个方面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问题

  我市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可优先纳入我市“千里马”“梧桐树”及科技成果风险投资基金项目库,优先申请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建立了基金容错免责机制,基金运营过程中,相关人员按下列情形开展工作,仍出现投资损失的,适用容错免责: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员工、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按照基金投资方式、投资范围、投资原则、投资限制、投资决策流程,合规运作,尽职履责的,可以免责;2、专家咨询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秉承独立客观的原则,分别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分析论证、投资决策的,可以免责;3、在项目实施投资后,投资项目出现经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在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仍发生投资损失的,可以免责。

  我市还设立了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广银行、担保机构、评估处置机构、财政补偿资金共担风险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对省内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2年以上,核心专利保护期不低于贷款年限,其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由合作银行及其指定的担保机构、评估处置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45%∶10%∶45%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在合作银行及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履行相关代偿责任后拨付到位。贷款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需承担贷款追偿义务,追偿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分配。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企业。极大的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容忍度。

  四、中介服务机构问题

  株洲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平台)是在市科技局指导下,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主体。平台围绕创新型企业培育及项目培育、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成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产品体系及“科力芯”公共服务模式。公共服务产品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要素公共服务产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品,科技创新专业服务产品。市财政2017、2018年连续两年对我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有限公司拨付专项资金400万元(每年200万元)进行扶持,今年还将继续按程序、依规矩进行支持。

  我市即将要揭牌的“潇湘科技要素市场”(以下简称要素市场)是统筹科技要素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要素市场以技术(专利)交易为纽带,搭建集技术(专利)转移转化、投融资对接、科技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创业孵化、财税法务等7类服务板块于一体,建设线上线下互动、公益性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借鉴浙江、西安、黑龙江科技大市场等建设经验,要素市场由开放式服务大厅、公共配套服务区、服务机构入驻办公区和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湖南省科技金融服务子网)等3个功能区块组成。

  运营方采取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支持、引导服务商开发服务产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研发、知识产权、投融资、科技咨询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化服务。服务商通过市场化服务逐步实现盈利,所得收益将按一定比例反哺运营方,不断提高运营方服务能力,形成自我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2020年底,力争将要素市场建成为全省科技要素资源聚集、服务链条完整、服务机构集中、运营模式规范合理、成果(专利)转化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金融服务的示范平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李能斌

  承办人:郭永清

  联系电话:28681259

株洲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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