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2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9
摘要: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225号      2000-06-19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住宅减免营业税政策

  (一)[条款废止]对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减免营业税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农[1999]804号文,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告》1999年第六期P3)的第二点、第三点的第1项、第2项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495号文,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告》第六期P7)的第一点的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执行。

  (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问题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粤府[1991]57号),在广东省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和末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内,以个人各义报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颁发《准建证》,自己出资建造的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下同),包括以个人名义自行结合申报联建的住宅。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属于城市、县城镇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农村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范围,暂比照郊区及县城以下建制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规定处理。个人销售超过用地标准建造的自建自用住宅,其超过用地标准部分,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一)房改房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单位干部、职工的房改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无钱建房、购房,从来实行房改,而采取由本单位于部、职工集资,以本单位名义报建或由本单位出土地,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报建的住房建成后,凡由单位严格按房改政策规定房改面积标准分配(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上述分配(出售)的集资建房,凡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房改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未超过的部分,凡单位过去未实行过房改政策的,则不论以何种价格结算,均暂免征营业税。

  (二)经济适用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人家庭出售的住房,其免征营业税问题,应按省建委、计委、财厅、省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消化我省空置商品房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1号,以下简称"粤建房字[2000]1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我省境内城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凡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以下简称"价格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销售的,在2000年底前,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三、[条款废止]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指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尚未销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凡按国务院办公厅办发[1999]62号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91号通知以及粤建房字[2000]11号通知要求,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给予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照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组成原则,按"价格通知"规定办理。

  四、[条款废止]其他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一)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不论其建成时间是在1998年6月30日前或后(仅适用于此点规定),凡经主管部门批准改为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在1999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销售的,均暂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在1999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袋款本息的,按"粤建房字[2000]11号通知"要求,与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协商,依法签定合同,用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按现值)抵偿债务,经有关部门将积压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确权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的,给予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照顾。

  五、[条款废止]减免营业税审核问题

  (一)广州市区的个人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减免营业税,由我局委托的代征单位审核;广州市属四个县级市的纳税人按房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明确的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积压空置住房,除按《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第二点第2项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物价部门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影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把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改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改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批文影印件和物价部门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销售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解因房)的,应提供各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影印件和物价部门发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批准书)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把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确权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抵偿债务的,应提供双方签定偿还债务的合同或法院判决书的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六)销售房改房的免税手续

  1.销售房改房纳税人,依照《转发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60号)的规定办理。

  2.销售本文第二点第(一)比照房改房暂免征营业税规定执行的集资房的,应提供报建批文和分配(出售)住房有关资料的影印件,连同申请免税报告送交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七)办理免税手续送审的影印件均要求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条款废止]其他事项

  (一)"商品住房"的界定: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普通住房,以及别墅、度假村、豪华住宅和连同住房一齐销售的车库;但不包括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工业、商业用房、车库等等的非商品住房。

  (二)报批建设项目类别属商品住房,报批后凡改变用途不同商品住房的如车库、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等,均不属免税范围。对未有改变用途的商品住房,其不作单独销售的公用车座,商品住房价格已包括在内,属于免税范围;但对单独作价销售的车库、车位,则不属免税范围。

  (三)本文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以及"普通住宅"的认定,以"通知"明确的条件为依据。

  (四)属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如经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批准集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应到发展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凡经批准给予免税的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时,仍要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可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则应照章缴纳。

  (六)各区征收分局请分别于今年7月15日前和明年1月15日前,将本区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列报送市局以便汇总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市(区)销售不动产减免营业税情况表(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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