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不断推送境内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往来税收风险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herozgq 人气: 时间:2021-06-16
摘要:很多都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行为,集团资金池业务、房地产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很多这些都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实际和行业特征所决定的。

  最近,部分“财税星空”会员反映,各地税务机关仍在推送无偿资金往来的税收风险,而且又搞出了新的说法。说实话,我是实在没搞明白,就一个境内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问题,有这个必要每年不断地去推送这个税收风险去应对吗,这里面真的有多大的偷漏税问题值得我们这样孜孜不断的不断推送吗?

  对于境内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在税收风险点上无非就是如下两方面: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

  对于境内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这个问题,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已经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那风险点就是没有集团工商登记的,就要征收增值税。从政策规定来看,这也没话可说。所以,我们一般建议,企业还是做一个集团工商登记,省的老是扯这个麻烦。

  其实严格来看,即使没有集团工商登记,对于无偿资金往来不征收增值税也不会导致少交增值税行为。因为贷款服务在营改增后只是改了个名字,实际还是营业税的制度性安排。原先营业税下,无偿资金往来就不征收营业税。改了增值税,制度和营业税一样,保持营业税规定也不会存在税收风险,集团两个字就真的这么重要吗?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对于境内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往来企业所得税风险,一直就是大家孜孜不倦地关注的,这里有如下三个层次:

  1、如果A公司的资金是对外借来的,需要支付利息,A公司如果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B,没有收取利息。此时,一般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是认为,A公司既然没有收取B企业利息,则其支付的资金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做法呢,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大的原则来看,也说得过去,企业应该要注意这方面问题。但实际上,从这个角度入手,最后也仅仅是补了增值税而已,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实际从国家整体来看,即使不调整,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任何损失。

  2、那如果我A公司借给关联企业的钱不是对外借来的,而就是我自有资金呢?比如,A公司是上市公司,其上市募集了资金转给其全资子公司B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此时,你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和B公司之间无偿资金往来如何处理呢?这里,部分税务机关就用第二招,按关联交易特别调整处理。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有这条规定在,阻碍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简单的调整方法。但是,如果存在A公司是盈利的,B公司是亏损的,则似乎存在税负差,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又找到了理由,此时就必须调整。当然了,这种调整,后期B企业5年内只要有足够盈利能弥补亏损,税务机关这种操作只是提前交了一点税,后期还是能补回来。

  3、如果我A公司钱不是外借的,且A公司和关联企业B公司之间就没有税负差呢,你税务机关又怎么办?

  据说有人又给税务机关出了一个新点子,企业所得税我不按关联交易处理,而按视同销售处理,不就可以征你的税了吗?你看企业还有什么理由。这真是斗智斗勇,防不胜防。看上去用视同销售很有道理啊,你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啊。但是,你转念一想,好像总有哪儿不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A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B,既不是捐赠、也不是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这哪里套的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呢?所谓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你把劳务先按市场价格提供,获得现金后再用于新的用途形成费用、支出或分配。这里,A公司把资金无偿给关联企业用,哪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的规定呢?

  说句实话,即使存在税负差,哪有多少企业会刻意用这个无偿资金往来去逃避税呢?很多都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行为,集团资金池业务、房地产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很多这些都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实际和行业特征所决定的。很多企业就没有通过无偿资金往来去逃、避税的动机。同时,考虑到中国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有些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也是迫不得已的。而且,从总体来看,境内关联企业间的无偿资金往来没有导致国家税款出现损失。

  所以,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对于境内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往来问题,应该有更加包容的态度,没必要不断的去推送这个风险:

  其一,这个推送涉及面广,补税金额往往也不大,但对企业正常资金使用行为增加干扰,既增加企业负担,也导致税企矛盾;

  其二,即使年年推、天天推,你也改变不了90%以上的中国企业存在的无偿资金往来问题,说明这个现象的存在有合理性。税制应该去响应这样的合理性,而非强制干预,且这种行为在整体上又不会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其三,通过大数据深挖更有价值的风险点,而非停留在这些面上问题,比如对于单位和股东、其他个人无偿资金往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重点监控;比如对于审计署都发现的,高收入个人通过和企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个税进行风险点推送更有警示意义和实际价值。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