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5
摘要: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即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其中,南山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统一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2021-06-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深财资[2021]35号)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即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其中,南山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统一征收。

  三、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五、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六、自2021年7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或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期申报缴纳。

  对于委托代征的,代征单位使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申报缴纳,并由代征单位给被代征人开具缴费凭证。

  对于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七、代征单位或缴纳义务人可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的申报缴纳,或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通过搜索框搜索“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

  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通过搜索框搜索“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申报→委托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进行申报。

  八、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