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8
摘要: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解土地级差收入,本月起,滁州市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解土地级差收入,本月起,滁州市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有关精神,自本月起对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年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其中,等级仍有4个,但范围有所变动,税额标准也从每平米8元、6元、4元、2元提升至15元、12元、9元、6元。

  等级范围变动 税额标准有提高

  据悉,此次市区(琅琊区、南谯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范围:西涧路-北关转盘-将军山路-京沪铁路-龙蟠河-西涧路的闭合区域;二等范围:1.北关转盘西接西涧路-永康路-西涧路-世纪大道-菱溪路-扬子路-南京路-珠江路-滁州大道-龙兴路-丰乐大道-龙蟠河-京沪铁路-将军山路-北关转盘的闭合区域;2.京沪高铁-花山路(暂定名)-清丰路(暂定名)-西涧路-东坡路-京沪高铁的闭合区域;三等范围:除一、二、四等土地外的区域;四等范围:章广镇、施集镇、黄泥岗镇、大柳镇、珠龙镇。重新划分等级范围后,税额标准也提升至每平米15元、12元、9元和6元。

  纳税期限有分别 财政配套支持企业

  “近年来,随着滁城建设快速推进,城市、园区市政综合配套设施日益完善,原有的已实施7年的标准已与地价地租收益及市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市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滁州市一些企业长期存在圈而不开、圈而不建、圈而不发的情况,造成部分土地闲置,也加剧土地供需矛盾,通过此次适当提高税额标准,能够促进纳税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使土地长期闲置、缺乏潜力的企业主动实现“腾笼换鸟”。

  据悉,在纳税期限上,出租土地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申报期限为月后15日内;自有土地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其申报期限为季后15日内。为支持企业发展,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市区财政也将出台配套政策,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予以奖补。

      相关政策——滁政秘[2014]48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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