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19]9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24
摘要: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库:(一)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不正当接触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办[2019]98号   2019-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为规范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及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是指地方协会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资产评估中的专业技术进行评审而建立的人员库。

  第三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本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入库和除名工作。

  第五条 本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行业专家可以向地方协会提出入库申请,由地方协会择优选入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所负责的评估业务均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发现重大问题;

  (二)行业专家应当在经济社会领域有较高声望,具备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的管理、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行业自律检查人员、首席评估师、质控负责人优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

  (一)评估专业人员连续执业不满五年的;

  (二)行业专家不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研究工作不满十年的;

  (三)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曾被判处过刑罚的;

  (五)近五年曾因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过自律惩戒的;

  (六)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七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一)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不正当接触的;

  (二)泄露专业技术评审意见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情况的;

  (三)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且不得再次入库: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九条 地方协会应当公开专业技术评审人员除名情况。

  第十条 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评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地方协会的安排,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评审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在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期间,不得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在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更换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将该人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地方协会可以根据专业技术评审业务的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增加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行业专家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4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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