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1
摘要: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2021-1-21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1年1月21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 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大亮点!解读新《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重要文件,新《实施办法》在税额标准、土地占用面积确认、开征范围等方面均平移了原《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的规定,对稳定纳税人预期、实现政策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看到,新《实施办法》在征税范围确定、税额标准调整、免税范围规定、减免条件适用等四个方面亮点突出。可以说,本次修订是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立法道路上稳健的一步。

  一、征收范围认定更严格

  新《实施办法》删去关于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的规定,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拥有划定具体征收范围的权限,对市区(含郊区)、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和镇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的确认,将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这也意味着具体征收范围的认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审视。

  二、税额标准调整更规范

  对税额标准的调整,主要有两处:

  (一)上提税额标准确定权限

  新《实施办法》将税额标准调整权限上提至省人民政府,废除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本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权限。

  自2021年3月1日起,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有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税额标准的调整将由省政府批准。此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仅有划分土地等级一项权限。

  (二)税额标准调整关联经济发展状况

  值得关注的是,新《实施办法》首次提出经济发达地可提高税额标准,但未明确调整上限。

  这意味着,对经济发达的市、县政府可以报请省政府提高适用税额标准,这对我省优先发展的地区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有利于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意图。

  三、具体免税范围更统一

  原《实施办法》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规定基础上,自行增加了两项免税:一是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二是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减免应由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并未授权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设定。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历经三次修订,均没有授予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一般免税事项的权限,因此,我省原《实施办法》对上述两项事项免税的规定有越权立法之嫌。

  其实,关于教育、医疗用地的免税政策,在国家层面早有明确规定:

  一是财税[2004]39号文第二条明确,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财税字[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五款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本次新《实施办法》删除关于免税事项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征管法》关于税收减免设定权限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清理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规定,统一执行口径,减少税企争议。

  四、困难性减免条件更宽松

  对困难性减免适用条件的规定,是新《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

  新《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对困难性减免条件的修订,具有两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扩大免税范围

  新《实施办法》一是将原同时符合三个免税修改为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即可;二是顺应疫情影响,增加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也可享受免税;三是增加了支持公益事业亏损也可享受免税。

  (二)放宽免税条件

  从实务操作上看,原《实施办法》对三年连续亏损和职工工资水平的限定,符合大众对困难企业的认识,但略显苛刻。而新《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条件比较宽泛,则更有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纾困解难作用,有助于提高经营主体的活力。

  发布:信合每日税讯 原创:源源,法学硕士、公职律师、注册税务师

修订前 修订后 主要变化
第一条 根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际,制定本办法。
 
由原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上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跑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将原第四条第款移至本条删除原第三条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脱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帼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删除原第四条下半部分规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猖、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 1.5元至30元;
(二)封、平顶山、安阳、新乡、作、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猖、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 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 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删除:上款所列脱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背案。
根据目前规范名称,将济源市改为济源示范区
 
第六条 省辖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围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照法定程序批
 
确定适用税额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哪除地税局备案规定。
增加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站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而积经地税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而积予以调整。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根据目前实际,由原条款士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变更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扎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七条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发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将《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情形列明在此条款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咸免税照顾的,应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产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的其他情形。
增加确有困的具体情形规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辖市、县市)地税局确定。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增加具体申报时间规定,增加土地出租缴纳规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地税部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脱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将原条款中土地管理部门变更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有关证件),将实际占用土地的仅属、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仅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而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将原条款土地管理部北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变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
将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地税部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纳脱人必须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将原条款地税部变更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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